两个问题,200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0年9月7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6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首先在中国出版的外国作品,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发表的作品,其著作权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创建: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日历、数字表、通用表、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应当受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保护的,适用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版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
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所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不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可以在编辑作品中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人享有。
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对作者给予奖励:
(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作品原件和其他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示权由原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该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保护期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一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已故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本法将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是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引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出版;
(十二)已发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版权许可合同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但是依照本法规定不需要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2)许可权是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的范围和期限;
(四)支付标准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方不得行使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
第一节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出版图书的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期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杂志社通知刊登,或者自稿件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并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修改或者删节作品。
报刊可以对其作品进行文字修改和删节,内容的修改须经作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绩效
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录音录像和表演广播电视节目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a)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二)保护演出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直播;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牟利,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录音录像报酬。
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产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此外,除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依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1)演奏;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抄袭、剽窃;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品。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拒绝执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著作权和著作权是同义词。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根据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样及其说明建造、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复制。
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按照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保密吗?老师保守秘密你就说出来,不保守秘密你就藏在心里(说出来可能会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