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1,* * *带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相同,或者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一条是关于* * *与诉讼的规定。* * *竞合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 * *竞合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须一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 * *诉讼,又称普通* * *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 *诉讼大致有六种:(1)因* * *财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二)因共同债权或者共同债务引起的诉讼;(三)因* * *侵权致人损害而提起的诉讼;(四)合伙组织为当事人的诉讼;(五)因* * *与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发生的诉讼;(6)因* * *继承而产生的诉讼范围。共同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本院有管辖权;(二)这些诉讼必须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必须符合合审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参加试验。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认为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三人虽然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文是关于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纠纷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对案件结果有法益的人,从而参与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广义范畴。“法益”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参加的另一种法律关系相关,而在后一种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在另一种法律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当事人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当然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一方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定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