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刑法中指定辩护人。
法律主观性:
人民法院指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无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或行为能力有限;2.听证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刑的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被告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情况无法查清;3.本人确实没有经济来源,家属反复劝说仍不愿意承担辩护律师费用;4 * * *在同一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的;5.具有外国国籍;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7.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坚持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在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中,通过减免费用或由国家支付诉讼费的方式,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客观性: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准确,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