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的认定标准证据有哪些
一、嫖娼的认定标准证据有哪些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只有证言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嫖娼的认定事项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
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对于嫖娼行为的认定,是需要严格的证据来进行证明的,如果不能直接对嫖娼的行为进行认定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定罪处理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嫖娼的行为一般是可以以行政处罚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嫖娼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证据要求是指在法律上确定某人是否犯有嫖娼罪的标准和需要提供的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嫖娼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1)实施性交易行为;2)明知对方为卖淫人员;3)具备明显的违法行为特征。而相关证据要求则包括:1)目击证人的证言;2)卖淫人员的供述或证言;3)卖淫场所的调查记录;4)交易款项的流水记录等。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依据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来判断被告是否犯有嫖娼罪。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定罪标准和证据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