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的诸侯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诸侯的权利主要是获得土地和人民,在封建国家拥有政治、经济、军事上的独立,如设官、建立武装、收税等,并有再次分封的权利。
义务:
诸侯的义务是服从周王室的命令,政治上镇守疆土朝觐,军事上跟随作战,经济上朝贡。
周初,由于商贾的灭亡和东征的胜利,周统治者开始分封诸侯。同姓的孩子被封了,但也有不同姓的英雄。通过封号,周天子把土地和居民分配给诸侯国,要求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建立诸侯国。
诸侯有权管理封地内的居民,有权将自己的封地和居民分封给自己的亲戚,称之为诸侯大医。诸侯必须服从周皇帝的命令;朝贡要定期,要随时准备带领自己的战士和军队,接受周天子的命令。
而且在重新分封的过程中,周的亲家、姻亲、英雄们以纣王的名义,通过“授地”、“授人”的方式,在新占领地区建立了一批新兴国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为首的等级制度,这是周社会的基本结构。
扩展数据:
封建制度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经济制度,分封制以井田制为基础。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相应的上层建筑。这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使西周得以强盛。
分封制和景甜制是西周时期完善的政治经济制度。分封制起到了维护和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保证奴隶国家统治奴隶和平民的作用,是西周奴隶国家繁荣昌盛的政治保证。
井田制规定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决定奴隶制经济形式和西周政治统治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响,它们的存在成为西周奴隶制国家兴盛的支柱。
西周末年后,皇族的衰落和大国霸权的出现,表现为分封制的瓦解。在政治保障丧失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井田制在春秋末期逐渐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
奴隶制的经济基础最终崩溃,新的封建经济基础形成。井田制的崩溃标志着奴隶制的崩溃。东周时期,周高王于公元前425年(周15)封其弟于河南,建立周公,也就是西周的桓公。
这是周代的最后一包。自从分封以来,周王的土地都被分封了,就连他自己也是住在这个周公。这时候的纣王和乞丐没什么区别。
百度百科-西周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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