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在中国会怎么判
|“江歌案”中陈世峰在中国的刑事责任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进行了宣判,“江歌案”再次进入我们的视角。回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发生的这一起惨剧,最终在2017年12月20日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20年监禁。随着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江歌”案就此画上一个句号?正如江歌母亲江秋莲所言,她仍在等待,等待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她将继续自己的诉讼之路。“
审判现场 早在2017年,对于陈世峰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还是日本法律管辖,所涉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以及引渡等问题已经进行了诸多讨论。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倘若陈世峰出狱被遣返回国。其会不会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由何地法院管辖?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其刑罚的适用等等问题。 首先,按照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结合了陈世峰在日本的判决情况,按我国法律规定,陈世峰涉嫌的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陈世峰如果回到国内,仍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管辖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引入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其回国还是否在追诉时效内?《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陈世峰在我国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所以适用是二十年的追诉期。现在陈世峰在日本判处20年监禁,如果其不减刑,20年以后回国,则须报最高人民检察核准。但如果其减刑或者假释提前回国,则可以直接追诉。 最后一个问题是陈世峰在日本已经服刑,那么其在国内如果判处刑罚,刑事责任又如何追究?《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那些根据该条款,陈世峰是否会被免除?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类似案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刑初449号黄道金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与本案诸多有相似之处,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看待该问题。 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均系中国赴日本打工人员,二人同住日本东京都目黑区洗足1丁目9番18号宫田庄205室。2004年7月19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黄道金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宫田庄205室住所内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黄道金持厨刀刺孟某某,并追赶孟某某至18号宫田庄公寓门前道路,追上孟某某后持刀连续刺入被害人孟某某的胸部及背部等处,孟被刺倒地后,黄道金持刀返回宫田庄205室住所。当地警察接到报警赶至现场时,被害人孟某某俯卧于宫田庄外面的道路上,全身是血,经呼叫无反应,在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于当日20时许确认死亡。同时,警察根据邻居指认,至宫田庄205室将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并在室内发现一把带血厨刀,黄道金向警察承认自己持刀刺人。 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系因前胸部心脏刺创导致失血过多而死亡,该前胸部心脏刺创系致命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道金在日本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12月2日获假释。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将被遣返回国的被告人黄道金抓获归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道金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日本已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该案的证据主要有日本国法务省刑事局、日本国东京地方检察厅、日本国警察厅刑事局等部门分别出具的函、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三支队出具的《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赴日本国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东京地方法院判决书、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出具的《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课长司法警察员警视冈谷晃治出具的《互助相关事项照会》、法务省保护局观察课课长今福章二出具的《答复书》,证人尾崎佐知子的证言附示意图,证人瓜田嘉寿久的证言,日本国警视厅碑文谷警察署的《现行犯逮捕手续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堂口刚志制作的报告书附会议照片、大岩伸浩制作的关于犯罪现场确认的报告书附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池田胜彦制作的《实况现场调查笔录》、《检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碑文谷警察署司法巡查三浦刚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久保_将志制作的《数码照片拍摄报告书》及作案工具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测量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巡查部长酒井健志制作的《犯罪现场再现笔录》附照片,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久间信彦、巡查部长_村昭久提供的《诊断结果报告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本田浩之提供的《检验见证报告书》,东京都监察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医学系研究科法医学教授吉田谦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内田克彦提供的《解剖见证报告书》,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部组织犯罪对策第二课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相田今日子制作的报告书、吉田谦一制作的答复书,证人王国芬、大友匡也、崛田芳夫、_田秀信的证言,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巡查部长御子柴武志制作的《护照复印报告书》、相关的出入境及外国人登录记录、碑文谷警察署司法警察员警部补黑泽伸行制作的《户口簿获取经过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关于黄道金故意杀人案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道金的供述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黄道金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黄道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道金系中国公民,其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其虽经外国审判但仍可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道金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道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民事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道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黄道金针对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 结合上述判决,倘若陈世峰被遣返回国,在追诉时效内或20年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其还会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 但回溯“江歌案”,舆论从未停歇。也许陈世峰回国那一天,“江歌案”又会回到我们的视角,也让我们再次思考。 愿逝者安息,愿正义永不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