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弹钢琴邻居有意见,有什么办法可以两全吗?
看到一篇文章:日本十案之六·弹钢琴灭门惨案 ?反思国内的钢琴培训如火如荼,真的很担心此类事件会再次发生!
日本曾经用30年时间实现了战后经济腾飞的“奇迹”。然而,如果审视这个奇迹的背后,就会发现,日本社会经历了激烈冲突。而作为这种冲突的副产品,便是各种超越道德底线的犯罪和极端行为。实际上,无论日本的钢琴还是中国的装修,反映的都是一个社会现象:在逐渐富起来的社会中,人们追求中产阶级抑或小资的生活,并把它作为梦想乃至攀比的砝码。在日本的上世纪70年代,钢琴是中产阶级家庭的体面象征,所以日本人无论有没有条件,都想方设法去买一台钢琴放在家里。1972年,在日本家庭中,钢琴的普及率达到了10%,这一年日本的钢琴生产达到33万台。然而,这种攀比,自然带有了“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特征,比如出事的奥村家,其女儿练琴的房间,只有三帖榻榻米大,换算成公制不到8平方米。在这样的地方弹钢琴,就算不踫到奥村这样敏感的邻居,恐怕也会让四邻不安。
作曲家团伊久磨的评论更加深刻。他说:“我作为音乐家,当然多少也会把练琴的人看做自己人。但是,我并不支持大家在家里练琴,影响四邻。钢琴,本来是西洋国家有自己房子的人或者在沙龙里使用的乐器,(发生事件的)廉租公寓壁板很薄,在这种房子里摆弄钢琴本身就是放错了地方。钢琴,是为人服务的,要是人做了钢琴的奴隶,那世界可就颠倒过来了。”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
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