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问题。。。
脱离了早期人民社会的先秦时期,还处于人类文明的萌芽阶段。原始社会形成的一些习惯制度依然存在,比如女性地位较高,自由婚姻依然普遍,就是这一点的体现。与此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在不断强化,由原始社会礼制演变而来的礼制得到了改造,自西周以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得到了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的推崇和提倡。
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和包办婚姻成为西周以来社会普遍推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在一些问题上,还是有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李周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很多人,但只能娶一个妻子。如果裴元的妻子去世,理论上,一个男人不能娶另一个妻子,再婚的配偶只能被称为第二个妻子,但必须保留裴元妻子的地位。《公羊传》说:“一个军阀娶了九个女人,就不会再娶了。”这种习俗以礼仪的方式流传到了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一种做法:每个陵墓里埋葬的皇后不止一个,有的是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有的是以“母贵子贵”为由追封的。但只有裴元皇后才能享受皇帝之前葬在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没有皇后头衔的人死后只能葬在别处,皇帝入葬后再迁葬。[②]
同理,虽然早在西周,礼仪制度中就已经有反对女子再嫁的言论,比如《礼记》。郊区特色》一文:“如果你和你老公在一起,你永远不会改变,所以你老公永远不会再嫁[③]”,但在中国,这个观念此时还没有广泛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妇女的高地位还残留着一些;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人口的再生产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要任务,严格限制妇女再婚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繁荣。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的礼仪传统和社会秩序已经彻底崩溃。与此同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显著提高,反映在思想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异彩纷呈的局面。在这一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婚只是一种笼统的理论,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同时,在这数百年间,战争频繁,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任务更加重要。所以,即使是青年男女私奔,在当时也不是绝对禁止的[4],寡妇再嫁自然不是问题。即使在王子之间,这种事情也很常见。历史上,魏与后母有染,孩子长大后娶了齐国的女儿。看到祁的女儿很漂亮,就占为己有。“诗歌。高峰。《新台湾》是任伟的讽刺作品。弓玄死后,他的长子公子固执地娶了宣姜[5],并生了许多孩子。其中两个后来成了君主。任伟还用“墙有墙的规矩”来刺它。作为君主,他娶了一个再嫁或嫁了三次的女儿,他的后代也没有受到歧视,可见这种习俗的普遍性。在现存的先秦时期法律条文的记载中,并没有对妇女再婚的限制。
当然,丧偶妇女再婚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必须为丈夫服完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二、秦汉——制约了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普遍存在。
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奉行法家思想,强调国家利益至上,而礼法道德传统相对被忽视。在秦代的家庭立法中,女性在某些方面可以与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比如女性可以杀死通奸的丈夫,丈夫殴打妻子和丈夫同样受到惩罚,等等。体现在女性再婚的问题上,是很宽容的。从江陵张家山汉简对秦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妻自娶,取之无罪”的规定。千百年来,秦始皇的那句“有子则嫁,无子则死”一直被视为限制有子寡妇再嫁的准则。现代一些学者考证后认为,并不是限制丧偶女性,而是对未婚先孕做出了否定的评价[6]。
西汉武帝以后,儒学逐渐成为中国的官方正统。儒家倡导的道德和礼仪规范日益发挥影响,逐渐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汉代的儒者和官僚充分发挥了先秦典籍中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达,对女性再嫁给予了进一步的负面道德评价。班昭《女诫》说:“男有再婚之意,女无合适之文[7]。”以女人的口吻严格限制同性的自由,千百年来造成了深远的伤害。汉朝的统治者也开始遵守寡妇的贞操,汉武帝宣帝曾在第四年(前58年)对颍川地区的“贤妻良母”进行奖励[8]。东汉以后,这种行为变得非常频繁。
然而,汉代正统儒家的言论并没有完全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女性再婚。现实生活中,女性再婚的情况并不少见。光武帝刘秀的姐姐胡杨公主守寡后,爱上了已婚男子洪松。光武帝亲自为她充当说客[9]。蔡琰()东汉末年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先嫁河东卫中,后被贬匈奴后嫁左,育有子女。回汉后,她嫁给董思,又再婚两次。这段人生经历并没有成为她人生的污点。相反,由于她传奇的经历和文学才华,她被南朝人叶凡收入《后汉书》。女传【⑩】,这在一千多年后简直不可思议。古诗《孔雀东南飞》讲述了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为她的婆婆感到羞耻,她的丈夫被迫离开。回到他家后,马上有很多追求者找上你。由此可见,女性再婚并不是一件丢人的事,即使已经结婚。
三。魏晋南北朝——法律规范沿袭前朝,舆论越来越严。
三国时期,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存和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素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正值灾荒战乱之年,“六礼”准备不了。只要你遇到了你的姑姑,并和她结婚,你就完成了仪式。至于妇女再嫁的问题,也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国的国主孙权曾经娶了一个寡妇徐夫人[11]。魏文帝曹丕皇后甄氏,原为袁袁绍之妻,后被曹氏击败,后失宠于曹丕[12]。
西晋大一统全国后,礼教在短时间内再度兴起。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人与普通人通婚,并与普通人严格隔离[13]。至于寡妇再嫁,类似于东汉时期的情况,官方的意识形态也频频褒奖孝顺的女性,但民间再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动荡时期,人民满目疮痍,苦不堪言。连年战乱导致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仅经济损失巨大,文化停滞长达200年。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忙于制造内乱和战争,所以对汉晋制度没有太大的改变。
总的来说,东晋、南宋、齐以及北方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有女子与丈夫离婚[14]。至于妇女再婚,也很普遍。刘宋时期的公主普遍与徐不和,被皇帝允许离婚再嫁[15]。
但南梁以后,儒家伦理又开始兴盛,统治者对贞节女性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处女...寡少无儿,大婶特别孝顺。父母要把他们带走,要他们结婚,但不允许他们誓死效忠。宪法给他们一捆帛以示其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时期越来越多,潜移默化地改变了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16]。
同样,在北方,甚至在十六国长期战乱时期和北魏初期,宣扬妇女节意义的论调也是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颁布圣旨,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贤妇为家世名。”这也是模仿历史上汉、金等汉政权所采取措施的举动。
第四,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女性的束缚再次放松。
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文化观念处于世界前列。同时,由于在此之前数百年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和自由婚姻的传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留。所以在隋朝和初唐时期,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女性再嫁都是非常宽容的。
北方血统的唐朝皇室,在一言一行都为世人树立榜样的情况下,曾经不重视女性的再嫁。据《新唐书》记载。根据《公主传奇》中的记载,唐朝中前期有29位再嫁公主,其中有5位甚至嫁了3次。大名鼎鼎的襄城公主和太平公主都已经改嫁了[17]。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如此。大儒方和韩愈的妻子或女儿都已再婚。可见,当时“女人不能再嫁”的古训在某种程度上被遗忘了,即使是崇尚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也没有把再嫁作为自己的过错。旧唐书。《女传》记载:“上官氏,楚王龟妃,死而终服。兄弟们说:‘公主还小,又没什么可生的,所以改了仪态。’"[18]这说明当时年轻的无子女寡妇再嫁是社会的普遍现象,"贞操"可能是不正常的。
相应的,男人,即使是世家子弟,也不会以娶再婚女人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本是唐太宗的才子,是正式的妃子。结果,她被高封为皇后。杨贵妃原本是唐玄宗的子寿公主,后来改嫁给了玄宗。这些被后世视为乱伦的行为,在唐朝皇室中是公开存在的。至于朝廷官员和名人,娶一个再嫁的女人就更常见了。
关于唐代妇女再嫁的普遍性,前人已有很多论述,笔者在此仅强调两点:
1.唐代寡妇再嫁并非无限制。丈夫在葬礼后不能再婚的古老规则继续实施。论唐律。《户婚》中的文章说:“出殡后与父母、丈夫结婚者,年仅三年,嫔妃降为三等,应互离。”由于唐代以前缺乏具体的立法资料,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违反夫丧后不得再嫁的古训而被处罚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此外,在唐中前期,虽然社会规范并不强烈鼓励女性守志,但女性自愿终身不娶仍受法律保护。《唐律略论》在《夫丧志时逼婚》一文中规定:“欲守志,而非女祖父母或父母者,只婚一年;结婚了就减两个。互留。”在讨论中解释说:“女人和丈夫都在服丧,他们发誓要保持他们的野心。只有爷爷奶奶和父母才能把他们带走,让他们结婚。”但从条文分析,其实女性的贞操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操的时代,父母和爷爷奶奶很可能会强迫女儿再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仅与随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超越了之前的时代。所以在唐代,尤其是中前期,女子来朝并不少见。从之后的吴氏家族、从中宗之后的韦氏家族、从肃宗之后的张氏家族,都是炙手可热的实权政治女性。原来从汉代开始,社会规范中关于女性再嫁的问题越来越严格。到了南北朝时期,尽管受到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还是大力提倡贞节女侠的故事。在初唐,这种道德观念根本被舆论所忽视。究其原因,与中华文明鼎盛时期,全民族充满自信,统治手段空前宽容,思想文化道德方面明显低于其后朝代有关。安史之乱后,唐朝由盛转衰,但在意识形态上的控制比以前更多了。公主改嫁,母亲来韩等情况趋于灭绝[19]。因此,盛唐对女性再嫁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上的一个特例。人们在研究这段历史的时候,应该为我们这个民族1000多年前的包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习俗感到骄傲。另一方面,也不要自负,给它过高的评价。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理性的光芒立刻被下面伦理道德的浓雾所吞噬。
动词 (verb的缩写)宋元——法律条文固定,礼教越来越严厉形势下社会风气的变化。
经历了唐朝的辉煌之后,北宋和南宋在政治和军事实力上都明显较弱。但笔者认为,宋朝在中国历史上仍有很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票据被广泛用于交易;唐代以后文化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推行和科举制度的完善值得研究和借鉴。但宋代中国出现了另一种思潮,影响了近千年,那就是儒学的变异——新儒家。朱成的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法律,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轻视妇女权益,甚至提出:“饿死是小事,失节是大事。”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数百年间,女性再嫁的舆论评价和社会氛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社会上流行女子再嫁,仍然是利用了唐朝的遗风。五代连年混乱,连唐末公主不得再嫁的规定都不遵守了。毛的妹妹起初嫁给了米福德,后来丧偶后改嫁给了高怀德[20]。在社会名流中,大文豪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再婚,长大后才回到教派。宋仁宗颁布了类似于唐玄宗的法规,禁止宗室有儿子的人再婚,但北宋时期民间的再婚趋势并未衰退。
周敦颐、程颐等宣传“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北宋当时并没有很大的影响。程颐的侄子死了,儿媳没能守节。但南宋以后,礼教越来越严厉。一方面,朱等人不遗余力地推行它,控制知识分子的思想。另一方面,它已经开始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之后没有皇室公主和公主多次结婚的记录,普通官僚的女儿再婚也逐渐减少。与此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中的妇女列传对贤妇、烈女的记载较前代有了很大的提升。列女传这一体裁最初是由刘向开创的,叶凡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早期史书中所列举的女性都是各个领域的杰出女性,如救父的缇萦、文采出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之妻,相当于一本各个行业杰出女性的传记。但宋代以后的历史上,所谓的女子,几乎都是贞节女子,守贞不侍夫。当然,也有决心清醒的,也有被歹徒羞辱,一起死的。总之,历史学家认为,女人唯一值得称道的美德就是坚守节操,其他才能不值一提。《列女传》成了一部不折不扣的女侠传记。
当然,与后世相比,南宋名媛偶尔再嫁的案例还是能找到的。著名词人李清照,原配赵明诚,爱情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碾碎了她无忧无虑的生活,过了南方不久,赵明诚就死了。李清照改嫁周汝舟为妻。婚后她发现丈夫人品低劣,不合法,不忍同居。清照告官告发丈夫,丈夫被绳之以法。按照宋朝的法律,如果妻子控告丈夫,即使控告属实,也是“只判两年”。【21】清照救了朋友,免于牢狱之灾,免于与丈夫离婚。而李清照后半生的经历,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瞒,大概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光彩,有损她清纯的形象。对比前面提到的蔡文姬的例子,可以看出人们对女性再婚的道德评价的变化。
原来,早在西周时期,女性在伦理上就反对再婚。但是,长期以来,儒家提倡的是一回事,人民的观念又是另一回事。禁止女性再嫁的观念渗透到民间的速度非常慢,最多是在贵族和文人之间流传。而且在特定时期,比如唐朝,又有回潮。但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延伸到民间,并日益成为主导民众道德评价的整体社会规范。原因很复杂,详细的分析显然超出了这篇短文的能力。笔者以为,大致说来,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众所周知,随着封建主义的逐渐腐朽,统治者失去了鼎盛时期的博大胸怀和气度。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王朝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和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多地干预人们的私生活。其次,科举制度的逐步推行,为贫苦平民阶层的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同时也促使伦理道德思想在士人的贫苦阶层中生根发芽,扩大了社会基础。一些大的宗族,他们的祖先有一个高级官员,在许多代之后会严格遵守他们的家规家规,而这些成文的家规往往带有非常浓厚的伦理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来看,《宋刑法》中关于妇女再嫁的规定是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丧夫再嫁”和“重婚有节操决心”两个罪名,规定的刑罚也是一模一样。但法律规范的传承并不意味着宋代女性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女性处于同等地位。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的民族歧视政策,中原和南方的广大民众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一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全国,使元朝的社会习俗和法律规定呈现出一些独特性。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再嫁弟的习俗。这个古老的习俗从当年的匈奴就有了。西汉初年,汉朝和匈奴签订了联姻协议,高祖和可汗是兄弟。高祖死后,冒顿给吕后写了一封信,要求吕后娶她。其实这对于匈奴人来说是很正常的习俗,但是对于中原的汉人来说却是奇耻大辱。吕后怒不可遏,但这个女强人在国力衰弱的情况下却束手无策,只好写了一封信说:“我真幸运,你还没有忘记我。可是我老了,身体虚弱,牙齿都快掉了,不能伺候你了。我今天主动提出开几辆车,这样我就可以在你身边为你服务了。”当了一国的太后还这样求别人,太丢脸了。[22]这一习俗在建国初期的一些少数民族中仍然流行。
到了元代,这一习俗不仅在进入中原的蒙古族中继续存在,也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大元通系统”。在胡灵有很多姐夫接待嫂子的例子。在汉族的传统习俗中,叔嫂的婚姻属于亲戚的强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影响的一个例子。
而小姑改嫁小叔,不仅让汉族人在伦理上难以接受,也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元朝法律延续了对汉族男女婚姻的限制,如“有妻者,不可多娶”、“守志者,不可逼婚”。但是,如果你姐夫的原配娶了嫂子,你在法律上会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代中期以后,对妯娌的收养逐渐有了严格的限制,如:妯娌只准订婚、叔侄有妻、叔嫂年龄差等。[23].而且蒙古族习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养制度,比如侄子收养姑姑,兄弟收养嫂子,这些在汉族地区都没有实行,因为太不符合汉族的传统伦理了。
当然,最严格的一条规定是,决心守贞的女性,不允许被强迫再婚。致远十三年三月,户部认为“今后,此类守志之女,当为接班人,不可骚扰,守之以守。如果他们要求结婚,他们将被判犯有各自的罪行,但仍然可以继承遗产。”至于保留志向的寡妇,元政府给予她们与前代同样的褒奖。大德八年正月圣旨曰:“守志之女,顺其意。志若非凡,则无所托,官以五谷为衫。”袁氏的收入并不比上一代少。
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对中原人来说有些陌生的妻弟纳妾的习俗,在法律上又被禁止了。
6.明清时期——法律和道德规范越来越严厉,再婚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
明清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逐渐腐朽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摧毁人性的伦理道德力量自宋代以来不断膨胀,对女性生活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法》第一次在以前的法典中浓缩了两个关于妇女再嫁的规定,“丧嫁”和“妇女守节逼婚”,但处罚较轻。唐宋时“哀三年”改为“百杖”。唐宋时,由已“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以外的人强迫寡妇再嫁的罪名,在《大明法》中只有“八十棍”。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比唐朝还要宽松。但为了集中精力维护明朝的统治,明朝的法律侧重于惩治那些违背政权利益的行为,如谋反、造反等,而在婚姻等私事上则比较宽大,不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24]。因此,量刑较轻并不一定意味着女性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享受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法》也首次明确规定:“已婚妇女死亡再婚的,罪同(注:指上述关于丧偶再婚的规定),追婚离婚。”关于禁止官妻再嫁,早在隋文帝[25]就有规定,但很快就被废除了。直到元四年(1311年)才恢复。原因解释为“女子因其主人而享有郡县的称号,即与庶人的妻子不同。被朝廷下令后,如果主人不幸去世,不允许她再死一次[26]。”《大明法》在成文法典中正式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的妻子再婚的权利。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人的幸福,也没有给他们的捍卫者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强迫寡妇再嫁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规定:“夫若丧,则守其志,而夫之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强迫其嫁者,则罚之以杖八十。多关心你的父母。大功德下面再加一级。”从古至今,父母和公婆可以强迫寡妇再嫁,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考虑她们的意愿。清朝这种全新的规定,绝不是为了尊重女性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因为当时鄙视女性再嫁的风气在民间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后认为,维护儒家正统、阻止女性再嫁的意义,已经可以与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控制相抗衡,而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控制也是封建伦理的最高规范之一。这一立法变化非常值得注意。
明清时期,封建宗族势力进一步增强,大量村规民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当时国家法律尤其是民事规范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在广大农村,宗族习惯法和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所以,女性要想再嫁成功,首先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期,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腐朽制度的需要,不断加强对女性贞操的推崇和倡导。《内训》、《古今女传》、《规范》等所谓的女子教育书籍铺天盖地,明清皇帝也写过不少这样的书信和文章[27]。从民间密密麻麻的贞节牌坊和大量保住性命甚至死去的女性的出现,我们都可以感受到广大女性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酷。
但笔者认为,明清女性再嫁在实践中受到极大阻碍,受到舆论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当时,女性改嫁,正如一些学者所说,“虽为法律所不可避免,却异常艰难”[28]。从明清人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等文字资料中可以看出,女性改嫁在普通人中也有。当然,由于上面引用的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件是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官宦家庭或者宗族规矩森严的大家族的。
明清时期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作为法律史的实证分析,但仍能反映当时的许多社会风俗和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载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嫁的现象在下层平民阶层中并不极其困难,但仍时有发生。比如《红楼梦》中,二姐、三姐的母亲尤,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29]。当然,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更多的是反映具有反封建意识的市民和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的农村,恐怕不能以类似的宽容态度对待女性的再婚。但是通过文学作品的记载,我们也知道了这个问题的方方面面,或者可以说看到了新兴阶层带来的一点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