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归档程序》的通知。
“完整性”的要求是:
(一)每年审计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文件材料应收集完整。
(二)每个审计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应收集完整。
(三)各案卷中重要文件的各种文稿应当收集完整。
“细化”的要求是在归档过程中严格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来确定位置。应该做:
(一)按照职能分类,防止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种文件混合归档和不必要的重复归档。
(二)审计证明材料应根据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区分已核实和未核实、用作依据和不用作依据,分别选择;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的材料不归档。
(三)各种审计文件的历次修订,除有重要内容的修订应归档外,一般的修订不需归档。第五条审计项目确定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制定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和整理的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第六条按照审计、收集、整理、结卷的要求,每个审计程序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从审计项目确定之时起,应随时收集,存放在事先准备好的审计项目文件夹(袋)中,以便整理、选择。第七条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能过程中记录和反映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及其复印件、照片、录音带等文件材料,属于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来说: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批示和审计项目任务文件下达的审计项目。
(2)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或审查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对审计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和上级机关的批准、指示。
(七)审计(包括复核)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拒付、扣缴、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账簿等文件和收据。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核申请,以及对审计(含复核)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相关人员对审计(包括复核)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律法规清单或摘要,以及上级部门对该项目的处理政策界限。
(12)关于该审计项目的报告和通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其相关文件和资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及其他与项目计划相关的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1)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
(二)不作为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和资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文电和文件草案的一般性修改。
(4)审计过程中提取供参考的非法医材料和笔录。
(5)复制文件和资料。第九条在审计文件材料的整理中,应当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历史关系,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特别是证明材料进行严格的识别和选择;其中,不需要归档但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作为资料保存。第十条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审计证据收集和文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确定归档的文件材料的相关程序、签批程序等进行完整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补正。第十一条按功能分类。归档时,先划清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形成的两种不同的文件材料的界限,按各自的要求归档。遇有两种文件材料相互交叉或难以区分的,要按照完整、细化的要求认真分析识别,酌情处理;必要时,个别文件可以同时归档在审计和文件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