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48号现在是否有效?
您好!财税〔1995〕48号文有效,但财税〔2006〕21号对财税〔1995〕48号文中第一条作了补充,即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对於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您好!财税〔1995〕48号文有效,但财税〔2006〕21号对财税〔1995〕48号文中第一条作了补充,即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对於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