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有权利采取强制措施吗

西安地铁事件中,该名女乘客在车厢内大声打电话,并且因此跟其他乘客发生口角,还和一个老大爷发生了肢体冲突,作为矛盾的制造者,该名女子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十三款之规定。但是,作为安保人员的应对处理也是过激的,其要求女乘客离开车厢无果,于是使用暴力行为强行拖拽,并且将女乘客衣物脱落,现场不堪入目,被人拍下发到网上后,引发了极其恶劣的舆论效应。最终,西安地铁对该保安予以停职处理,同时公安机关也对扰乱公***秩序的郭某(女)和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个处理结果是没毛病的,首先郭某在车厢内喧哗,引发了跟陈某的冲突,影响了其他乘客。而保安要求其离开车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只是他的操作过于粗暴,导致女乘客衣物脱落而暴露。作为公安机关,在核实事件经过以后,确认双方都没有违法行为,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警方也表示,对于该类事件的处理,应该及时转交给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地铁运营方越俎代庖的“执法”,会面临无法可依,而且“有理”变“无理”。虽然公安机关和地铁部门的处理结果都已经公示,但网络舆情仍然是两极分化,有认为保安是故意猥亵,应当按照犯罪处理的,也有认为该女子扰乱公***秩序,保安将其拖离车厢没有毛病的声音。

其实抛开现在风气正盛的性别对立角度,单纯从公***秩序下的个人,与保安职责的角度来说。双方确实都存在各自的过失,该名女子在地铁上大声喧哗,并且与周边乘客发生肢体冲突,作为地铁管理人员,制止其行为是起码的要求。在这里需要区分“暴力”和“过度暴力”的区别,保安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的使用暴力,这并不是必然犯错的前提。比如有人不卖票强行闯入或者跳出检票口,保安制止并且拉拽也属于暴力,另外高峰时期会有地铁推手,将乘客塞进车厢内,这也可以看成一种暴力,另外之前某超市发生老太太偷盗,结果也发生了保安夺回物品结果老太太摔倒的事情。假如你有错在先,那么保安是有义务制止你的不法行为,但履行指责的暴力必须适度,而且出于维护其他乘客合法权益的,那就不会引发不利的后果。但对于郭某的处理,保安陈某某的行为却超过了适度的边界,郭某固然有扰乱公***秩序并且侵害其他乘客权利的行为,但对其身体进行拖拽还导致衣物脱落身体暴露,这就属于执法层面的暴力等级了,作为保安人员应该将其控制,并对其进行劝离,如果对方拒绝离开车厢,那么让多名安保人员将其围起来,避免继续跟周围乘客发生冲突,后续就由警方接手即可。

毕竟郭某并未对保安进行攻击,也不存在需要正当防卫的情况。只要郭某跟陈某已经停止了冲突,对周围乘客也停止了影响,那么就不必强行将其拖离车厢,更不必使用这种程度的暴力拖拽。综上,这次的事件就是一个违反公***秩序者,与一个过度使用暴力的保安,双方都得到了各自的惩罚,而且后续也追加了一些关联人员的处理。每个参与者都应该积极反思自己的过错,避免将来再出现类似的情况。至于吃瓜的群众,最好不要入戏太深,跟着节奏打拳或是搞性别对立,那样过于反智而且容易被带偏节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