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不会杀人、不会致残、不会伤脸的刑罚(即审问用的刑罚)?急!用来写小说!答得好可以加分!
停止假设变为
沈家本在他的《古代刑法考·考五》中引用了北朝时期《刑法》中所涉及的复杂的肉刑思想和观点,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最后一栏:
汉文帝体罚,千古仁政,禁其非首议——...盖是从禁止建造,因为在燃料的利益仍然不明,东晋,法家进行了最后一场争论。结果,张苍律的改革,只弃了权市,从生到死,当时认为是人为的。总有一天,男高音要传球不是因为他有特殊的话语权。解说员都知道,所有的体罚法也满足了无休止的争论。如何修复它们?[1]
沈家本,颇有道理。散文学,用一些想象去追求皇帝的改革,可能要面对现实的情况,男高音的方法可能从那天就找不到了。
次肉刑,如参照《法律学问答》的记载,秦觉在《加重解释》中可以看出,在一次犯罪的情况下,最高刑期只减到了左末一段:
什么是“加重”?五盗,赃物多一文钱,斩左以止清为市;我从五贼那里收获的不超过660元,所以我以为是城丹;剩下的钱从660到220,清清白白,没有少于220分的收益,感动。[2]
从秦律可以猜测,如果盗窃罪最高刑从左往右,秦地普通盗窃赃物罪就不判了;另一种可能是,相反,如果盗窃罪不加重,最高刑可能是一定数额的赃物,然后作为犯罪,盗窃罪的最高刑只能加到只剩一截,然后不加重,直接入。不考虑事实,可以先做以下猜测:
A.从加重使用的一端切掉。
很难理解皇帝的改革。后来废城砍对了。考虑到皇帝是不是一个平庸的主人,不可能批评他,更不可能惩罚他。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他可能会受到后人的影响。宰相张苍和一批有经验的朝臣同意了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没有理由削减,只是改变废弃的城市,那么所有的人如果参与到拟议的法律中,就会被分裂。而且,如果他们不做出相应的分析和解释,中国皇帝也很难过最后这一关。但是,这显然是违背情理的事情。皇帝其实没有评论,但“系统论”并没有扼杀赞同。那么我们的分析应该是对我们没有从史书上看到实践中的变化的原因漠不关心。问题的关键,不用说,就是到底该不该削权,在什么情况下管理。根据文献,我们似乎可以做出第二种推测:
B.减权加重或用于终结累犯。一旦从右向左切,可能意味着罪人将不复存在。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砍掉关于审判罪人的移植。罪犯以前犯过罪,作为左派被砍头。如果他们再犯止左之罪,其斩首权或累犯之罪已出清,减罪结束。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中提到庞涓嫉妒同学孙膑,赵匡胤刑法关,所以想藏起来不看。”
再比如《韩非子》中褚玉普的搭档,冯的搭档的搭档,此人还骂王在撒谎,从砍下了他的左脚邱,即位,王普贤亡冯。再一次,对王的搭档石说,王再一次撒谎,砍断了他的右脚。"
这是先秦时代的例子,反映的是汉代的情况,看到的是汉族的竹简《奏谶纬》
早期案例。法院表示:使用女性字符转义并从通用称谓号自动注册以隐瞒身份的注册名称为正式注册,然后他们从属于它。明,她含蓄地正式解决了妻子的婚姻问题。在这里,在这种情况下,银冠是最初的训练解决方案。隐官体罚、监禁、赦免后带走的罪等原因不再被视为监狱,它安排了那些不能轻易见人的地方的人生活和工作。
立案是因为人物(人物原主人)被送官,被告逃跑。官方的解决办法,是因为尹清娶了这个人物为妻,根据法律:婚后,他的妻子青城丹作为违反本法的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得到了体罚和程丹苦役的纹身。是最低级的体罚之一,闭上并割掉鼻子,割掉左右,结束几级。但本案中,罚解并不是第一次犯罪,因为解之前受过体罚,不会再纹身。句子“为城市切左。”[3]
由此可以推断,隐藏官员的“解决”是可以原谅的,后期再努力澄清轻的或者更重的刑事犯罪,就结束了。想必,如果他们符合当时的情况,那么“解”至少需要三罪才能成立,才能在右侧减少一罪。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一个人的重复犯罪是明确的、较轻的,那么在达到正确的犯罪之前,会减少四个刑事犯罪。以上五条中最重的是更严厉的处罚。“偷赃物多花一文钱,要收拾城池”才可以达到体罚的终点。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数量上重复作案的情况应该很少见,而且罪行较重。
推论,如链接看皇帝刑事制度改革,张苍等人提出了程序改权弃市。事实上,可能反复犯的较重的罪行达到的是削权的目的,而不是惩罚。至于汉朝的初犯和一
犯罪会被切割到尽头,我现在也不确定。个人意见赞成。
唐律所推崇的后代,是加重累犯刑罚的法律。看一条规定,“贼盗法:所有被盗大后方,前后多有许诺只流2000里;三贼流量,失真。
虽然这只是盗窃罪的一个特殊罪名,不作为一般原则,但是从小的建议来说明立法原意,本质上是谁犯了数罪谁不认为悔改是从重处罚。一个温和的建议实际上是说:“一个小偷,一个巨大的甲虫惯犯,不分青红皂白地蹦出30%的刑事法庭,假设到最后你会被绳之以法。此法之罪,清楚地表明了唐代的刑罚和严厉是不可攻的。除了体罚之外,联系韩改变了废城。也是为了同样的权利考虑对累犯进行体罚来改变废城。“累犯”的构成很难。为了避免废除体罚,规定刑期,可能会带来对这些人从轻处罚的问题。不合理吗?
指责皇帝改革点的后人,说削权不仅改变了废城,还让人无法了解具体情况。这确实是没有采取适当的行动来改变文帝和张苍的法律。我不觉得有什么不对。一定有我不为后人所知的原因。我想根据新出土的汉代《玩卜》一书,找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所以提出这些意见。据整理竹简的学者说,汉代仍有大量的肉刑,如刺青、割府鼻、割左、终断权等。[4]削权的结束是对皇帝改革的一个关键解释。文中观点只能作为参考假设,希望发表的竹简部分验证。
BR/>;反映现在的要求,汉文帝的一个说法,除了对肉刑的评价之外,重点是对经济破坏和社会生产力保存的分析。比如有学者说:文景的《世界刑法改革》明确提出废除肉刑,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是一次重要的变革。法律制度的出现是刑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大历史进步。奴役、体罚和刑事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肢解身体、破坏人的生理机能、造成终身残疾的野蛮残忍的刑罚。一些对劳动力的人身伤害,严重损害了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阻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已经不能适应封建个体小农已经发展成为广泛的社会基础的事实。封建个体农民经济构成了主要经济部门,封建时代的社会需要不能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长的劳动剥削需要。因此,在文字世界中改革和废除肉刑,不仅扩大了剥削的对象,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的源泉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推动了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而且也使相对缓慢的人道主义制度逐渐从极刑过渡到残酷,消除了奴隶制的负面影响,促进了封建法制在法制上的深入发展。
我个人以前也持这种观点。除了体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观点和劳动关系的需求之外,在文帝改革这个特定的时间点上,我们的观点似乎可能有点牵强。
皇帝改革时期的刑事制度似乎没有所谓的肉刑,严重损害了社会生产力。《汉书·刑法志》提到废除体罚构成了一个通道之前,潘基文是这样说的:“孝的宝座...是慷慨和稀疏,这是广泛禁止不加选择地选举和释放张于婷,怀疑中国。基于惩罚部关闭400所监狱的惩罚是错误的。“又过了一年,审理了400起刑事案件。当然这可能是一个大概的数字,但是因为有确切的基本数字400,所以应该有一定的可信度。如果你认为这只是一种被禁止的礼貌,你很可能需要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这将很难令人信服。按照这个数字,还要继续问下去,注定是很难回答的事情。比如关监狱只用了一年400块钱。如果对罪犯进行惩罚,包括刑罚、肉刑、监禁、迁都罪,以及各种财产刑的惩罚,那么肉刑的刑罚是非常有限的,只有400箱组件。从劳动力来看,这些人和汉朝相比,已经有几百万人了,不能说是微乎其微。举个例子,这个世界上就算有重罪(不知道是基于这样的意思,还是我推断有重罪),都是一个困难和劳动的问题,更不要说包括刑罚在内的重罪,甚至有400个案例对罪人进行体罚。这是什么?但400,只是从劳动力来说,没有必要保留体罚,这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统治阶级和劳动剥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忽略,即根据实际情况,即使使用体罚,也不代表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清罪应该是大部分刑罚都用的,割鼻刑一般不是很多。从工作能力来说,弄个纹身,割个鼻子,几乎不受影响。至于罚点球的下场,至少我们知道罚点球的往往是轻判监禁。按照汉朝英绍的说法,很久以前,我们去设防和监牢的时候,这种分工至少是轻体力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吗?一次治理城市的航行“砍掉左边即使身体活动受限,但我有朱文提到的砍掉脚的那句话(如果大胆推测,我们也可能砍掉脚趾,受害者还在站立甚至行走,但仍能承担繁重的劳动。它不稳定。)
对体罚的分析,应该说,从日本学者的角度出发,更能揭示其本质。志贺秀夫先生说:“在中国古代”体罚不被视为社会的一员,对他们来说,活着没人管是一模一样的。这就是流放体罚的初衷。也就是说,流放中的行刑和体罚所追求的目标,本质上是同一个斧头和痛苦,残疾的痛苦才是主要目的,而不是体罚。体罚的主要意义在于,它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社会的浪费和生命的剥夺。“和随它去吧这样一个做苦工的罪犯相比,这些被社会抛弃的人可能很难生存,所以要小心度过一个人的余生。后来才知道这些人有一定的利用价值,逐渐发展成为犯罪系统。子先生,他还提出了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中国早期刑罚的起源,就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驱逐出境,对刑罚、肉刑、流放的处罚要统一理解。[5]
这样一种认为体罚是一种生产力的判断,严重违反或有意扩大了废除体罚的地方,似乎就足够分析了。如果就事论事,应该承认汉文帝体罚的意图,或者说皇帝本人,是通过实施王道得罪人来改变自己行为的好方法。
曹操统治时期,曾考虑恢复肉刑,但任何政府都强烈反对其复杂性。他的主要观点:第一,时代变了,今天的古代社会条件已经过时了。第二种是残酷的体罚,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纣王和纣王切断双腿。为什么这些人不怕冷水,敢在早上涉水?世人因此评价王。砍断脚的肉刑也是“夫九牧,000-800-六月,世常1800年。周怎么可能实现世界和平?”从历史上看,接受体罚“是考虑到不读书,旨在想死,阶级越来越坏,不要复位”。有些人,如赵高庆等人之手,往往是“天下之祸害”。重视体罚的使用并不能阻止人们做坏事。有的善体罚,“忠义如拳,信义如卞,智如孙膑,不义如项小学,感动史,大儒龚自珍苦于刀锯,不为世人所不齿。”虽然他们很敬佩,也很感叹,但作为惩罚,我永远不能因为自己地位低,普通人而失去机会,而奋进。改邪归正,此也。“大汉除了体罚之外,还有利于被惩罚的人不要对未来失去希望,惩罚的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而不是让他们堕落。荣格的话等于是文帝废除肉刑之前的一个有力而详细的论证。他举的例子不太恰当,但是,中心论点是,体罚是残酷的。体罚并不能阻止邪恶的邪恶,但有时会伤害一个好人。体罚断绝了盖埃丛山说服人的希望,所以他的意见被听取,惩罚也没有改变。(见《金书法研究》)
荣格的论证,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他所谓的“一个痛苦的锯和刀,并没有轻视世界”,除了肉刑和恶的转化,没有别的。艾滋病先生,他明确指出:“天皇改革的重点是翻开新的一页。体罚永远不会改变。已经废除了,苦役的生活开启了改过自新的道路。同样的措施可能是必要的。”[6]
我完全同意何姿先生的观点和看法。在这些基本观点和看法的基础上,我想做一个进一步的推论:也许我们可以从普通社会的角度来理解秦汉时期体罚的实际后果。换句话说,子先生,他分析了罚款的本义和作用,罚款的由来和归宿;并补充,针对具体的研究,秦汉时期的肉刑会对受害者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明显的影响,以及肉刑和废除肉刑所造成的后果。
香港的《清明秦腔》把侮辱罪的刑罚分类,放在外面进行“面对刑事侮辱”的体罚检查;在汉代,体罚被作为一种象征,但同时,它也是一种侮辱罪。[7]这似乎没有古人的观点。坦白说,我不认同侮辱罪的命名,但另一方面,我也承认体罚甚至体罚的性质会带来“耻辱”。但我这里所说的“羞耻”和“侮辱”是有本质区别的。
下士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人,经常谈到,第一,身体残疾永远无法恢复原状。秦汉时期的刑罚,从监禁刑的含义来说,是对受害人造成的一系列后果。除了奴隶,他们还普遍受到苦役的惩罚。但是,更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国家今天经常被忽视的学者被体罚,也被说成是正常的身份丧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它的体罚是一种侮辱,因为它同时也是,因为身体残疾的外在身份惩罚对他产生了影响,正如荣格所说:“没有任何一个世界是可鄙的,或者更具体地说,如艾滋病先生所说,因为他的身份,拒绝低劣的品质,只能说苦工被视为不洁和不祥的。我也认为,可以说是体罚的后果,还应该包括:1,伴随着个人地位对后代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老百姓一旦受到体罚,是对祖先的侮辱,也是对子孙的伤害。2.即使他们被释放,他们的相当一部分人身自由和权利也永久丧失。3.根据最近出土的汉代、秦代、汉初的肉刑,他之前拥有的单家立即被摧毁。
张家山汉简《奏卜案17》,自带乐师印记为淡蓝色。打烊后,判定他家、他老婆和其他家族成员是偷牛密谈的阴谋,他的后代被充公卖为奴隶。他的家庭财产被没收,这表明他不仅禁止体罚和强迫劳动监禁,他的家是人寿保险和虽然他后来恢复名誉,他是高度纹身。不可改变的事实是,当初从轻释放的判决无法恢复原来的身份(平民),只能干粗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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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取消封子孙,元年取戒,然后喜欢讲这种类型的人不会受到没收额外亲属和家庭财产的惩罚。但这是唯一一个永远不会坐以待毙的无辜家庭。我受到了罪犯的体罚。就算放出来,恐怕也只能成为隐官。作为一个隐性官员,我的自由似乎极其有限。他不能自由选择,不能出现在人前,尤其是在受限制的行动中。所以他可能不是奴隶,奴隶可能不会被禁止出现在人前,去一些公共场所。庞涓的狠招可能是不想用“看”。这一次,是限制体罚。他不仅失去了进取的孙膑,而且从未在公开场合露面。
更糟糕的是,接受相关的体罚,以终生身份处于劣势。如前所述,隐宦的解决办法是与李明命名的人物结婚,而他的妻子,如果我们能确认“抄写员”指的是奴隶,那么隐宦的社会地位平等就降到了同一类,于是婚姻就发生了。甚至走私齐国使者齐国,精益求精,为了得到重用,孙膑、齐王、齐桓公都有意任命他率军出征,但他不得不婉言拒绝,因为他说:“我不能犯罪。至于“为什么不”,史书上没有说。估计其他文献对罪犯社会地位的描述是因为受到的体罚不喜欢普通人站在人群前面,更不用说所有的人发号施令了。艾滋病先生引用其人《左传》后,是这样写的:齐
在...之间
鲁、战、臧健、鲁一起受伤被俘。苏启龄派太监沙卫护去探望臧健,叮嘱他不要羞得自杀。臧健侧身表示感谢,因为齐灵的不满让罪犯“惊死山礼”。齐灵可能是贵族出身,却无意中派了一个信得过的太监去阉了信使。臧健的结果也是注重贵族风范,没有将其抓获,但实际送到琦君的惩罚却是比他们更难以忍受的耻辱,他选择了自杀。从这个例子我们很容易猜到,孙膑不当将军说的不仅仅是表面的交代不利(因为这些可能不是出自天子或者齐王不会考虑这个任命),而是和战场命令最实际的结果,比如战争,息息相关。试想一下,如果有人羞于接受惩罚等命令,孙膑在军中,宁愿不接受孙膑的指挥,那我们怎么打?简而言之,“不是世人所鄙视的犯罪,像头上的山,所以他们老板的长度比普通人短,而且受到很多限制,几乎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改变。”肢解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对后世的影响。
《左传·庄公十九年》记载:“早以拳谏,而从亲兵、恐与拳曰:“吾忧兵,醉莫达言。此后,我也是寝食难安,楚大的http心想:“舅舅在他的手心。”原来,耿耿语重心长,在进谏之前。顾不听,如果有任何办法,他威胁要用武器迫使顾按他的要求去做。顾顺从了他的恐惧,挥拳打他的君主,犯了大罪,然后罚了自己,砍了自己的脚。刑常搞守门的,所以他算是头号守门的。搬运工一般玩犯罪游戏。很明显,这不是一份好工作,但却是一份很卑微的职业。然而他的后人却成了这个职业的头头,说这是因为他受到了体罚的惩罚。
再比如。《录·蒙恬传》赵高说:“赵高被赵、朱疏远的赵昆兄弟数人,是天然的隐宫(“隐宫”一词,有学者认为是“隐官,我认为有道理”,其母已死,年幼,“不仅因为“闻高强,通狱法等于武哉。其实接受体罚的赵高后代的人,都不能免于被装进弱旅。即使他们后来登上了皇帝的宝座,也得到了赵高的重用,和赵高商量如何解决大臣不服从、官宦与我们争利等问题。赵高不可避免的牵扯到自己的身份。赵高回答:固州大臣想也不敢。汉献帝的大臣是一个在世界上有着宝贵寿命的情节。据说在信贷界已经很久了。陛下有幸持有这个黄金迷你建筑,所以负责这个问题。”(见《史记》)赵高的医生建议当时已经是很高的官职了,但这座金楼还是说明他是刑的后代,这个不为人知的身份永远不能删除。
伴随终身认同的体罚,无法消除对后代的影响。应该说长期的伤害是最重的。遭受痛苦只是暂时的,因为依靠肉体,甚至被判苦役,并不是残疾没有结束的原因,有时还会畸形或行动不便。悲伤大于内心。一个卑微的人只接受体罚是没有希望的。人们永远不会失去分析忏悔的意义和废除体罚的好机会的关键。看似不忽略要点的那句话,最大的意义就是打开了改过自新之路,让罪人回归社会,让自己和后代长期不被歧视。据汉代刑法记载,狄莺说肉刑“虽欲哭而洗心革面,陶与帝为之动容,以至于今天的研究者不会通过这些小触动而认识到废除肉刑的意义,而不是从扩大对象剥削经济的角度?
西汉皇帝废除肉刑是历史上著名的改革措施,引人注目。前人和今人的评价,以及中国法制史一科之后,对皇帝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各种评价都持肯定态度。作家和学者在这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建议重新评价,但考虑到文献缺乏,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释;有的人还需要评价评价本身;有些学者很佩服他们的洞察力,但感觉像是深入的分析和补充。但新鲜感犯错误是必然的,深入分析也不能保证本文的正确性,但我想提供一个思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停止假设变为
沈家本在他的《古代刑法考·考五》中引用了北朝时期《刑法》中所涉及的复杂的肉刑思想和观点,其中有一部分是在最后一栏:
汉文帝体罚,千古仁政,禁其非首议——...盖是从禁止建造,因为在燃料的利益仍然不明,东晋,法家进行了最后一场争论。结果,张苍律的改革,只弃了权市,从生到死,当时认为是人为的。总有一天,男高音要传球不是因为他有特殊的话语权。解说员都知道,所有的体罚法也满足了无休止的争论。如何修复它们?[1]
沈家本,颇有道理。散文学,用一些想象去追求皇帝的改革,可能要面对现实的情况,男高音的方法可能从那天就找不到了。
次肉刑,如参照《法律学问答》的记载,秦觉在《加重解释》中可以看出,在一次犯罪的情况下,最高刑期只减到了左末一段:
什么是“加重”?五盗,赃物多一文钱,斩左以止清为市;我从五贼那里收获的不超过660元,所以我以为是城丹;剩下的钱从660到220,清清白白,没有少于220分的收益,感动。[2]
从秦律可以猜测,如果盗窃罪最高刑从左往右,秦地普通盗窃赃物罪就不判了;另一种可能是,相反,如果盗窃罪不加重,最高刑可能是一定数额的赃物,然后作为犯罪,盗窃罪的最高刑只能加到只剩一截,然后不加重,直接入。不考虑事实,可以先做以下猜测:
A.从加重使用的一端切掉。
很难理解皇帝的改革。后来废城砍对了。考虑到皇帝是不是一个平庸的主人,不可能批评他,更不可能惩罚他。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他可能会受到后人的影响。宰相张苍和一批有经验的朝臣同意了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改革方案。如果没有理由削减,只是改变废弃的城市,所有的人都会参与到拟议的法律中来,就会出现分歧。更何况,如果不做相应的分析解释,汉文帝也很难过最后一关。但显然是违背合理的东西,皇帝其实也没意见,但“系统论”并没有扼杀赞同,所以我们的分析应该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