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粲的兄弟姐妹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隙,想与丁的继父和女儿解除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a C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除与丁继父、女儿的关系?
为了早日与某乙(女,19岁)结婚,某甲(男,22岁)故意隐瞒某乙的实际年龄登记结婚。结婚后,由于双方语言不通,难以沟通,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两年后,某乙不堪忍受,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两人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前已经登记结婚。在合议庭审理过程中,有法官认为应先认定婚姻无效,再据此处理两人的财产关系。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你认为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某A和某B夫妇有一个儿子C..一男子因业务需要,经常与女秘书丁外出,两人逐渐相恋。第二个得知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离婚,大部分财产归B所有,儿子C也由B抚养,经过这次打击,a公司生意逐渐下滑。但是,某个人从来没有离开过他,一直默默的支持着某个人。某公司很欣慰,业务也在逐渐好转。两人很快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甲向其朋友E借款5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其与丁同居,20万元用于清偿与丁结婚时所欠债务,其余654.38+万元汇给甲乙作为对甲丙的赡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所借债务中有多少属于夫妻同债?2002年6月5438+10月,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甲方花了20万买了房子。婚后两人同居,装修房子,花了6万元。2002年6月,甲乙双方以甲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甲方经营..2003年5月,因企业经营资金不足,甲、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65438+万元。b是一名作家。婚后,她坚持写作,并取得了胜利。
我拿到了2万元稿酬,一部小说已经完成,没有出版。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A逐渐与企业财务C产生了感情,并与之生活在一起。B发现这一情况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本案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与丙方同居,坚持离婚,但甲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2)如果甲方同意离婚,但对本案提到的财产分割有争议,怎么办?
(3)甲、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债务应如何偿还?7朱(男)与李(女)结婚,生有两子一女。后来,朱病死,李嫁给了同村的赵。赵结婚时,带来了他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赵英。婚后,李与赵生下一子赵帅。赵和李一起抚养赵颖和赵帅。赵颖已成家,一个人生活。赵与李和他的儿子赵帅住在一起。李再婚后,朱的父母坚持认为,朱的兄弟姐妹都是朱的血脉,应该由自己抚养。李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如今,朱氏兄妹都成了家,独自生活。
5438年6月+2005年10月,赵死于车祸,而李很伤心,他生病住院了。因赵帅在家工作,无力支付母亲高额医药费,遂找朱某的兄弟姐妹和赵英* * *分担医药费,从此* * *分担了李的赡养义务。最终,五人没有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个子女* * *承担抚养义务。
朱的兄弟姐妹辩称,母亲已经再婚,再婚后,我们三人都由爷爷奶奶抚养。她没有给我们任何赡养,现在我们也不用承担赡养的义务。
赵颖辩称:李不是我的生母,我是女儿,已婚,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朱的兄弟姐妹和赵帅都是她的亲生儿子,应该尽赡养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朱氏兄妹可否拒绝承担赡养义务?(2)赵灿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81993年8月,张(男,26岁)与赵(女,24岁)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2月,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张娜。1997年7月,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自愿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其女儿,因工作繁忙,均不愿抚养,遂与周(男,29岁)、马(女,28岁)签订收养协议,并送公证处公证。
根据本案事实,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张、赵与周、马签订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2)公证处可以对收养协议进行公证吗?
9 1980年3月,赵明(男)与李玟(女)自愿结婚,育有一女赵秀(1982年出生)和一子赵霖(1990年出生)。1994年8月,赵明和李玟在一场车祸中丧生。由于李玟父母年事已高,农村生活困难,赵秀和赵霖只能由赵明的父亲赵荣昌抚养。然而,荣重男轻女,不愿意照顾赵秀。无奈之下,赵秀只能由李玟的姐姐抚养。2005年,赵荣昌因中风长期卧床不起,无力赡养赵霖。此时,赵秀做起了服装生意,由于头脑灵活,过上了富裕的生活。第九章支持
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集
根据本案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林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
(2)如果赵荣昌要求赵秀承担赡养义务,赵灿秀会因为赵荣昌不赡养自己而拒绝吗?
一、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式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是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一夫一妻制,又称一夫一妻制或双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为配偶的一种婚姻形式。
亲属关系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基于婚姻的成立。
无效婚姻又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一男一女不具备法定婚姻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结合,在法律上无效的一种制度。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欠缺婚姻构成要件,法律赋予特定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婚姻无效。
夫妻独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同一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的约定,分别保留的一定范围。
个人财产。
分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排除一方以合同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除双方拥有同一财产的一部分。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被破坏。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也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具体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2)父母有保护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父母与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5)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收养是指公民(自然人)依法将他人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存在法律上虚构的亲子关系,即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寄养,是指父母因一些特殊情况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
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一般是指特定的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经济上互相支持,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支持、支持和维护。
狭义的赡养是指同代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界定的特异性。法律意义上的赡养,无论是其形式还是其内容,都构成了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赡养关系,或称赡养法律关系。其特点如下:(1)依赖关系合法;(2)抚养关系是一种法定债务,具有债的性质;(3)依赖关系具有鲜明的同一性;(4)抚养关系具有社会保障的替代功能。二、选择题(一)选择题
乙.婚姻家庭不是自然产物,而是社会产物。自然界中,所有高等或略高等的动物王国都有性结合的形式,但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因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综合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所以,婚姻家庭的本质是社会属性。
d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夫妻一方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才能再婚,否则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因法定原因而终止。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所以后续的非法结合应该以重婚罪处理。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重婚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民事上,重婚是婚姻的禁止条件(婚姻障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你申请结婚的,不办理结婚登记;已构成重婚的,依法确认无效。此外,在离婚中,重婚也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
寻求损害赔偿:(1)重婚;(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刑事上,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理解。配偶登记与他人结婚的,当然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实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前者可以称为法律上的重婚,那么后者可以称为事实上的重婚。1994 2月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未登记的事实婚姻由附条件承认变为不承认。但上述事实上的重婚,仍应以重婚论处。因此,选项d不正确。
丙.所谓宗法,是指原始社会的宗法制度在阶级社会的转化形式。当时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是强有力地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制度本身就是通过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所以,在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组织。影响宗法制度建立的重要因素是亲属制度,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中国古代的亲属历来分为三类:宗族亲属、外族亲属和妻子。亲属关系是指父系男性血亲及其来自同一祖先的配偶。亲属关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缘亲属,如父亲、祖父、叔叔、兄弟、儿子和孙子。这种亲戚同姓同族,所以也叫本族。二是来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缘亲属的配偶,如母亲、祖母、妻子、姑姑、儿媳等。这些女性虽然属于外姓,却嫁给了本地男性
结了婚加入公婆,所以也叫还妻。这些女性既然是基于婚姻而加入公婆行列的,那么自然会因为婚姻的终止而失去亲族身份。第三种是来自同一祖先的未婚父系女性的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姨、侄女等。这些女人还没有结婚,还没有加入丈夫的氏族,所以也叫内妇。这些亲戚一旦结婚,就离开母亲的宗族,加入丈夫的宗族。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回到娘家,就回到父族。外国亲属是指与女性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这部分亲属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与母亲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祖父母、叔伯、姑姨、叔伯、堂兄妹等;第二种是来自同一祖先的已婚父系女性的血亲及其后代,如女婿、孙子女、弟媳、侄子、叔伯、表兄弟等。妻子的亲属是指妻子娘家的亲属,如她的公公婆婆、兄弟姐妹、叔叔等。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人类学研究表明,古代社会不是像现在这样以个体之间的区分为基础,而是以家族甚至宗族之间的区分为基础。在古代,个人的利益需求并没有在法律上表现出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靠地位来维系的。因此,古代的亲属制度不是面向个人的,而是面向家庭的。因此,选项c不正确。
乙.堂兄妹属于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的奇偶计算方法,要计算堂兄妹之间的奇偶数,首先要找出他们的同源直系血亲——祖父母。从自己身上往上数到爷爷奶奶是第二代,然后从爷爷奶奶往下数到堂兄妹也是第二代,再把两边的代加起来就是四代。所以,堂兄妹是四个旁系血亲。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丙.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婚姻关系。
法律行为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的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的本质要件是指当事人本身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满足的法律条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积极因素是指婚姻双方必须满足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积极要件是:(1)男女双方自愿;(2)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是一夫一妻制。消极因素,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如下:(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关于婚姻的本质要件,在传统的亲属法中,往往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所谓公益要件,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要件,如婚姻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私益要件是指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仅涉及个人利益的要件,如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因为这类要素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受公权力的干涉。将婚姻的本质要素分为公益要素和私益要素,体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协调。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男女之间结婚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组成婚姻的方式有两种:不婚和不婚。所谓非婚,也称事实婚姻,是指只要双方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就成立,其婚姻的效力被法律承认。所谓强制结婚,就是结婚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中国,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要条件。1994 2月1后,未经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所以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这属于婚姻的本质要素、本质要素和私人利益,而不是公益要素。选项c不正确。
答.订婚是男女之间为了结婚而事先达成的协议。形成约定的行为叫做订婚。订婚后,男女双方都具有未婚夫妻的身份。在古代订婚和结婚的“六礼”中,征是主要程序。女方征后,婚约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选项A是正确选项。乙.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代理不适用于身份行为。离婚是典型的身份行为,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来做。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妻子委托姐姐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无效。因此,选项B是正确选项。
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夫妻双方收入相同为特征。因此,选项C是正确选项。
d .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所有,非劳动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属于典型的劳动所得。因此,选项D是正确选项。
答.根据夫妻在家庭关系中法律地位的变化,夫妻关系立法可以分为夫妻一体和夫妻个人主义两种类型。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盛行夫妻一体,即夫妻因婚姻的建立而合二为一,性格相互吸收。在中国的古籍中,有“夫妻为一”等学说为证。虽然表面上看,夫妻在这种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妻子的人格是在整体主义的大保护伞下被丈夫吸收的,妻子处于丈夫权力的控制之下。“夫之妻日”和“夫之妻纲领”是夫妻关系中的最高原则,是中国古代伦理认为理所当然的。因此,在古代社会,夫妻整体主义只是丈夫权利的另一个名称。所以选项A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