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边境通行证,哪些地区需要办理?

一、边境通行证办理手续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二、

边境通行证是指前往黑龙江、新疆、西藏、广西、云南、甘肃、内蒙古的边境管理区需办理的通行证件。年满16岁且有正当理由者方可申领此证。

三、边境通行证申领条件

1.满16周岁。

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3.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4.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5.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扩展资料

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