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庭和立案庭的区别

行政诉讼受理与立案的区别:两者的概念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也不相同。受理早于立案,受理是立案的条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庭的职责

1、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对应由该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

5、审查应由该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

6、对该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由上可知,行政诉讼受理与立案的区别:两者的概念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也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