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并购uber构成垄断吗?这一行为是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滴滴出行并购Uber不构成垄断,也未违反《反垄断法》。因为在整个网约车市场中,携程、高德等公司依然存在,消费者有选择权。
滴滴出行并购Uber一度引发了外界对于垄断的担忧,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该并购并未构成垄断行为。首先,在整个网约车市场中,携程、高德等公司依然存在,消费者有去处选择,不存在单一供应商或者买方市场的情况。其次,网络经济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渠道效应和网络效应,这种效应普遍存在于各种应用程序市场中,因此,仅凭着一家公司的优势技术或服务无法构成垄断。最后,从国际上看,这种对于规模更大、竞争更加激烈的市场进行产业整合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是市场自我调节的一种表现。因此,滴滴出行并购Uber不构成垄断,也未违反《反垄断法》。
裁决一家公司是否有垄断地位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判断某公司是否具有垄断地位的标准非常多样化,但可以归纳为市场占有率、难以进入、竞争对手等几个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占有率,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特定领域超过50%的市场份额,则该公司将被认为具有垄断地位;除此之外,还需要分析领域内竞争对手的数量、市场份额、技术优势等因素,以此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力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滴滴出行并购Uber并不违反我国《反垄断法》,也没有构成垄断。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只有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和服务水平,才能在市场上立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状态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