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脚镣是铆钉铆死的吗
死刑犯的脚镣是用铆钉铆死的。对于需要加以脚镣的犯人,可采用不同重量的,但最重的不能超过5公斤。但是,对于死刑犯有特殊规定,其脚镣采用的是9公斤重的铆钉式死镣。
脚镣一般由金属质地材料制作,由镣环和镣链两部分构成。镣环就是用金属材料制成的环圈状,孔径大小比正常人脚踝直径稍大,但又远远小于正常人的脚跟与脚骨之间距离。镣环一旦锁住,没有钥匙,犯人就无法打开。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哪怕犯人想要越狱,打开脚镣就是一个难题。同时也是对狱警人员的安全保护。而且给死刑犯佩戴手铐脚镣也能更好地维护监狱的管理秩序。
戴手铐脚镣的犯人级别为:死刑犯,除死刑犯外,其他级别的犯人使用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