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有何值得关注的地方?
近日,深圳在数字经济领域先行示范,进一步落实了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并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对我国探索发展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大湾区数据要素便利流通起到引领作用。具体而言,《条例》有以下三类十大亮点。
一、明确数据权益,在制度层面保障数据便利流通
亮点一:率先明确数据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基础,而在法律上确定数据权益则是构建起数据要素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分别确认了自然人在个人数据上的人格权益,以及数据处理者对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
一方面,有利于以保护人格权的路径,加强对个人数据保护力度,构建起高于财产权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防止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侵犯个人隐私,危机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另一方面,承认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财产权益,为数据处理者投入资源、积极交易提供制度支持,有利于加快构建有序流动的数据市场格局。
亮点二: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
数据的价值在于流动,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基本方式。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第五十八条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侧重数据市场培育。数据市场是新兴领域,需要各方力量有尤其是政府发挥能动作用加以扶持培育。
《条例》在草案基础上,设立市场培育一节,规定了政府和市场各方主体在培育数据市场中主要任务,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三是注重数据市场公平竞争。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中相关概念,保障数据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亮点三: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只有法律长了牙齿,才能够更好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数据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受侵害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其数据权益被侵犯,即便察觉,由于取证难,出于维权成本的考量,难以对侵权企业形成有效制约。
为解决当前数据维领域权难的现状,《条例》第九十八条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有关组织、人民检察院可以就违规进行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受损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还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利益受到损害的履行数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并进一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保护个人数据安全,高标准全方位防止数据滥用
亮点四:确立个人数据处理五大原则。
数字经济尚处于发展的探索和起步阶段。这一时期中不仅有数字创新产品服务的百花齐放,也充斥着一些诸如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等恶意攫取个人数据行为,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在明确规定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人格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知情同意、准确完整和确保安全”等五项基本原则。
亮点五:充分尊重自然人数据处理自决权。
围绕上述五项基本原则,《条例》构建起对个人数据进行人格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其中“告知-同意”制度的建立是一大亮点。与《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正式稿不仅将个人数据处理中“公开透明”原则改为“知情同意”,并且将之前个人数据处理中涉及告知与同意的部分单列成节,确立“告知-同意”制度,提升个人数据知情权与自决权在《条例》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就一般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基础上,对于敏感个人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和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处理上,《条例》还作了更加严格的明示同意要求。
亮点六:打出个人数据保护组合拳。
在数字经济这一新兴领域,个人数据面临着纷繁多样的数据侵权之虞。《条例》在总结既往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对滥用个人数据现象给予逐一回应,打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漂亮组合拳。
《条例》就APP通过“不全面授权就不让用”的方式收集个人数据的现象,规定了APP不得“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就大数据“杀熟”,加大了处罚力度;就APP导致的“茧房效应”,赋予自然人拒绝个性化推荐的权利;就“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的滥用,确立了严格的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等。
三、公***数据***享***治,推动数字经济领域协同监管
亮点七:明确更广的公***数据内涵。
尽管《数据安全法》提及“政务数据”,但未就“政务数据”给予明确定义,仅规定了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时收集、使用数据的合法合规义务。
《条例》则在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公***数据”是指公***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公***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服务过程中产生、处理的数据。因此,《条例》所称公***数据不仅包括公***事务管理活动中收集、产生的数据,还包括公***事务服务中收集、产生的数据,其范围比数据安全法中“政务数据”更加广泛。
亮点八:以负面清单形式确立公***数据***享原则,建立公***数据***享、开放、利用制度。
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公***数据资源蕴藏着巨大价值,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不仅可以便利市民生活,还可以大力促进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条例》着眼于公***数据安全合理使用,建立了有关公***数据***享、开放和利用制度。
一是设计了公***数据治理的顶层框架,要求政府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实现对全市公***数据资源统一、集约管理。
二是以负面清单形式确定了公***数据***享范围,即除清单中规定的数据外,其余数据应当***享,尽可能的扩大了公***数据***享范围,实现“以***享为原则,以不***享为例外”目标。
三是首次明确公***数据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提高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参与公***数据开放的积极性,促进公***数据的充分利用。四是强调政府部门对公***数据的利用。《条例》用单独一节规定政府部门对公***数据的利用,建设智慧政府,有助于充分挖掘公***数据的潜力,鼓励市场主体进入数据市场,促进公***数据的充分利用。
亮点九:政府与市场协同参与数据治理。
《条例》确立了以市网信部门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主,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框架。其中,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就公***数据管理负责,其他涉及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事务由市网信部门牵头负责。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促进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违规处理数据行为的执法力度,全力保障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
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条例》设计了较为完善的数据处理者对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到全市数据治理当中。
亮点十:与相关制度规范形成数字经济领域监管合力。
虽然在规制数字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能够提供一定规范依据,但所提供制度工具相对较少,且并未有对数据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第四章第三节单独强调数据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义务,能够起到更好维护数据市场的秩序,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对数据领域反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上限达到了五千万元。该制度安排抓住了数据这一数字经济治理肯綮,通过规制数据处理行为,直接处罚该领域的反竞争和滥用行为,与竞争规则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充实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治理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