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标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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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65 438+03-6-1414:05:02来源: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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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军人权益,鼓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按照本规定建立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牺牲或者致残的军人和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学员。
第四条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主管军人伤亡保险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级后勤机构负责本级军人伤亡保险工作。具体业务由军人保险机构承办,无军人保险机构的单位由后勤、财务部门承办。
第五条军队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1)个人缴费;
(二)中央财政拨款;
(三)调动部队的安排;
(四)基金的运营收益;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渠道。
第七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按不超过全军月平均工资1%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具体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审定。义务兵和供应生不交保险费。
第八条总后勤部每年向国家申请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队安排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储存、拨付、核算和运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运营收入全部纳入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必须上缴全军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专项用于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支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军人伤亡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核算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险受益人
第十三条军人死亡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具体受益人及其应得的利益份额;没有指定具体受益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军人残疾保险的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第四章保险支付
第十五条军人伤亡保险费的支付,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为单位计算。具体金额由总后勤部根据工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军人死亡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72个月;
(二)因公牺牲的,48个月。
第十七条现役军人伤残保险金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a)因战致残,一级42个月,一级36个月,二级30个月,二级24个月,三级65,438+08个月,三级65,438+02个月;
(2)因公致残,一等36个月,二等30个月,二等24个月,二等10月18,三等12个月,三等6个月;
(三)因病致残,一等24个月,二等甲18个月,二等乙12个月。
第十八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未领取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应当退还其个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及利息。利率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
第十九条军人因下列情况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伤亡保险:
(一)因害怕执行作业或者其他有潜在危险的任务而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犯罪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三)酗酒或者有其他故意违纪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不予赔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军人伤亡保险的支付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退还,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军人伤残后已领取保险金的,因伤残加重增加伤残等级的,按照提高后的伤残等级标准补足差额;再次伤残的,按新的伤残等级,领取伤残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军人因战、因公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受益人应当退还其已领取的死亡保险金。
第五章伤亡性质的鉴定和伤残评定
第二十三条军人伤亡的性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按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条件》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军人伤残评定工作,按照《军人伤残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军人保险机构对伤亡性质或者伤残等级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告军人保险机构。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伪造官方文件。证明或者擅自改变伤亡性质和伤残等级,骗取伤亡保险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储存、转移、结算和运营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三)冒领伤亡保险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
(五)贪污、挪用伤亡保险金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妨碍军人伤亡保险工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办法。由总后勤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伤亡保险办法,由武警总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领导下的军人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大会结束后,我们将通知调整退役军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解放军报2006年9月18总后勤部近日下发《关于军队退役人员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9月1日起,师级以下军官、局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专业技术四级、士官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暂按干部、士官职级确定。
我国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原来是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月工资的1%。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专任教师(专业技术4-6级,局级)月标准为30元,以下等级依次递减,职级(专业技术14级,科员)为12元;六级士官每月标准为20元,以下职级依次递减,一级士官为8元。国家按照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贴,每月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只积累不消费”,即军人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军人医疗,退役后保险费交地方或发给自己,以满足与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
为确保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知》规定,2006年9月1日前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个人缴费已退还的,由本人负责从6月10起重新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月按规定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1年9月以后评定为六级及以上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不再退还退役军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继续按规定金额每月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同等金额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被评定为六级以上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联勤(后方)财务部门按照劳动保障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军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通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参保缴费手续。
通知还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进行了规范:士官考入军队院校后,其所在单位联勤(后方)财务部门应当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如果实行供应制学生待遇,待军校继续建设后,冻结个人账户;实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照规定接续和管理,本人按照规定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经批准转业复员仍在部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退役军人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被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和退伍义务兵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以及被开除军籍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照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享受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待遇。退伍或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享受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军队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军级以上军队离休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暂不参加离休医疗保险。义务兵享受退役医疗保险,但不交保险金。军人退出现役,有关部门会把保险金交给地方,与当地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金支付给自己。军人死亡或者病故的,保险金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调整了军人伤亡保险政策体系。
概要:四总部修订发布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条例,随后同时发布军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条例。总后勤部还出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规定》(以下简称《附加规定》),在第* * * *章共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取消个人缴费,大幅提高军人伤亡保险赔偿水平。
中国军网据解放军报北京9月5日电安发良、记者范巨伟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近日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军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制度进行了调整。
《条例》第九章第三十九条主要明确和规范了以下事项: (一)取消关于个人缴费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所需经费由国家承担;纳入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按照军人死亡保险金补偿水平略高于当地其他社会成员的原则,参照一次性工伤保险职工死亡补助金确定因公牺牲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突出对残疾军人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伤残保险标准根据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月数计算确定,大大提高了军人伤亡保险的赔付水平;形成动态规范的军人伤亡保险标准调整机制。
同时,总后勤部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5章26条,对军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补充规定强调,军人伤亡附加险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遵循岗位风险越大,赔付水平越高的原则。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军队预算,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总后勤部财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全军坚持以军事斗争准备为主导,不断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军事训练、科研实验、维稳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任务繁重,风险大。《条例》的颁布,充分体现了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对全军官兵的关怀和厚爱,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激发官兵战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补充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一般来说,是指非战争时期因战、因工、因病被鉴定死亡或者伤残的军人,在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不同的岗位风险,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再给予一定的伤亡附加保险费。军人不同的职业岗位风险不同,尤其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实验等特殊岗位。在岗位培训和任务执行过程中,他们面临更大的风险,付出更多的奉献和牺牲。在部队建立附加意外险和差异化保险补偿机制,体现了部队特殊岗位的风险特点,对于激励官兵在高危岗位建功立业,有效保障部队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进一步增强部队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和《补充规定》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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