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最残酷的刑罚是什么?

在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不人道的是公元年。灵池,原名灵池,原意是小山的缓坡。荀子曰:“岸上三尺,空车不可登。”一座山的山,让负车爬。这是什么?凌迟到了。“意思是车在三尺陡坡上拉不起来,但是因为坡度平缓,车可以拉到山顶。后人以凌迟为刑名,只取其缓意,也就是说以极慢的速度把人处死。为了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把人的肉一刀一刀地割下来,直到肉割得差不多了,再剖腹把头割下来,让犯人死去。所以年节也叫切、割、寸割等。俗话说“千块”指的是一年中的一年。

这种拿刀砍死活人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和宋以后,被废黜的皇帝刘玉亲自砍人。北齐文宣帝的高杨经常用砍人的方法杀人。中唐安史之乱时,颜代青抗击安禄山战败,被俘。与此同时,颜代青和袁被零裁。但大多数人认为,以年号作为正式的刑罚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之故多,常法不足,始于法外专陵。筋疲力竭,气息未尽,肝心相通,视听犹存。”但是到了五代。有些人已经意识到当年的惩罚过于残酷,主张放弃。比如晋朝三年(946),燕都说死刑只保留两种方式,禁止“用短刀割人皮”。后来,皇帝石重贵被允许参加比赛,年终的惩罚不再使用。

北宋开国之初,仍禁止年号之刑。宋太祖颁布的刑法规定,对重罪应采用斩首或绞杀,而且没有年份。赵恒世、宋真宗和官员杨守贞巡视陕西,监督抓捕盗贼,抓获了第一批盗贼。他请求法庭将他们处死,以惩罚那些邪恶的人。真宗下诏,下令将犯人移送衙门,依法惩处,不得用年。直到宗熙宁、元丰年间,凌迟才被正式列为死刑之一。《刑制通考》说:“昭陵(宋仁宗陵)以前,杀贼虽凶,力大,但从不轻用。那些在牢里忙的,说疯话的,都受了这种刑罚。”汝熙宁八年(1075),益州市民朱堂状告越州余姚县首席簿记员李丰谋反。李风被捕后受审时,他的供词还牵连了秀洲团练的使者和医官刘玉等。法院命令一个部门审理此案。结果,李锋、刘玉和合众福的观察推广官许歌都被凌迟处死。南宋时,清源法的判例更明确地将凌迟、斩首、绞杀列为死刑名称,这一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在宋代,凌迟俗称切割。景德镇时期,御史台审问杀人贼。判词定案后,直扎王邀其“斩之”。原来的“切”字,即“骨”,去掉了月(肉),形状像人的头骨。《说文解字》解释其意为“去人肉,接骨”,正是零刀斩人的意思。“萌”也叫“哞”。明代朱国桢《建筑小品》卷十八说:“镇远,宣武哗变,城将败。”并注意到另一个,即“切”字也。可见“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到了宋七年就成了年号的代名词,更加广为人知。这种情况在小说描写中也很常见。《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道,唆使潘金莲杀害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判处“安年死刑”,然后写道:

把王婆从牢里拿出来,听命于厅里。他看完朝廷的投降书,写了有罪牌,画了供状,把那女人放在木驴上,钉了四根长钉子,鞭打了三次。东平知府判了她一个“斩”字,两个破鼓把她带出长街,一面破锣响起,有罪的从前面引出来,棍子混灭。两把尖刀举起,一朵纸花被摇走。

因为宋代普遍使用年刑,当人们报复仇人时,也像官方的年刑一样砍人致死。比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李悝jy砍黄文炳的描写:(李悝jy)说:“你今天快死了,主人却要你慢慢死!”他先把锋利的刀从腿上割下,然后面对面放在炭火上煮,边切边烤。没有电影的时候,黄文炳被砍了,李悝jy只是割了他的胸,掏出了他的心,和所有的领导一起做了解酒汤。

从上面引用的《水浒传》中的两段话,可以看出宋代凌迟行刑的大致情况,这与《宋史·刑法志》“凌迟,先断其枝,是判其言”的做法基本一致。

元朝死刑是斩首不吊,还规定罪大恶极的人可以匆匆处死。元代凌迟的处决和宋代差不多。如元杂剧《地动山摇报冤案》中,的父亲窦回顾冤案,宣判:“(张吕二)毒死祖父,奸淫寡妇,约定凌迟,带到曹城里,钉在木驴上,用120刀处死。”这和水浒传里王婆被杀的做法一样,都要用木驴钉死。这个木驴大概就是一个木架子,上面可以固定犯人,让犯人在零切的时候不能动。和古代女囚勾结奸夫害夫的“骑木驴”刑罚不一样。杂剧《窦娥元》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砍的刀数。试想,120刀砍一个人是致命的,其残忍程度真的让人不寒而栗。

明朝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年是死刑之一。《大明律·刑法》载:“谋反叛乱:凡谋反者,谓之谋危国;大逆不道是指破坏祠堂、山陵、宫殿。但谋反者,不论初犯,皆于年中处死。”年号刑的设立,体现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性。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起义行为,统治者不惜使用一切阴险的手段。在明朝的朝代,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和其他被抓获的反叛者被处以年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