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的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为什么这样?
1、从宽与否,与态度不应该有关联,而是根据犯罪事实来认定。
2、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与当今国际司法界流行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原则是相抵触的,不利于我国刑法在国际上的形象。可以说,去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要求,在某意义上是受制于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原则吧。
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造成的最直接最恶劣的影响是,既然可以根据犯罪人嫌疑人口供定罪,那么犯罪嫌疑人不说话,就容易出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4、新的刑诉法及刑法精神,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有罪。法条中也未规定,不交待将会从重处罚。刑法中司法机关担负查证犯罪的职责,实行无罪推定,而不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案。但是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
5、以“人有不控告自己的自由”取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中国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预审场所、看守所、以及监狱、劳改、劳教场所几乎随处可见,是一项行之多年、卓有成效的刑事政策。但从实践看,也多少存在“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或罪行再重,只要坦白均从宽,量刑畸轻畸重,标准不一,有损法律权威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