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虹市首富》涉侵权案开庭,影视作品侵权应该如何界定?

影视作品的侵权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条件。具体应该看上诉的人有没有实际的证据,因为到了法院那边都是讲求证据的。

西虹市首富这部电影播出的时候是非常火的。难免会有一些人眼红。因为当时这件事情一审法院已经判了,说是驳回上诉人的要求,看起来她确实没有什么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西虹市首富是抄袭自己的创作,本来这件事情已经告了一个段落了,但是王女士,也就是上诉人不依不饶,现在法庭相当于是又开启了一次审理。

根据王女士的意见,她觉得这部电影跟自己所创作的继承人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所以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希望责任人可以跟自己道歉,并且给出赔偿。

王女士在庭审当中,还说到一件事情,说自己的那个剧本给西虹市其中的一个创作人看过,但是我们都知道这部电影已经播出了好几年的时间了,所以到现在也没有什么实际的证据。王女士只有口头的证据,但是这应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讲求的是真正的证据,如果王女士真的跟这部电影的创作人有所联系,就应该拿出相应的人证或者是物证,可是时间过了这么久,她已经全部都删除了。

这里我说一下自己的简单的见解,可能也只代表我个人的观念吧。

我觉得一个创作人应该对自己的作品有一个基本的保护意识,怎么能够那么轻易的给别人看呢?既然给别人看了的话,那就应该想到了这个后果,想到后果的话就应该保留一些证据,也不至于到了法庭上什么也拿不出来。当然我这么说只是希望那些人有最基本的意识,并不是说这件事情就是西虹市侵权了,现在关于这部电影侵权,并没有一个有力的说法。

法院那边也很可能维持原判,到时候结果出来,谁是谁非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