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仁宗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如何?
第一,女性未婚时在母亲家庭中的地位
未婚时与父母兄弟同住的女子,是“房中之女”。由于儒家伦理重视长幼之序,宋代女性根据辈分的不同享有一定的权利。宋代刑法典。《打官司法》规定:“打兄弟姐妹的只有两年半,打伤的只有三年。伤者流三千里,刃伤断枝绞一目,死者皆斩,掴杖者一百。.....如果你打死了你的兄弟姐妹,兄弟的儿孙,也就三年。带着刀锋和逝者,流了两千里。过失杀人者,无论如何。“可见宋代对殴打兄弟姐妹的处罚比殴打弟妹更重。这说明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的尊卑主要是以“老幼”为标准,而不是完全以“男女”来划分的。
在宋代,“丫鬟”仍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宋代刑法典和家庭婚姻法中有这样一句话“兄死,子承父分。当所有的兄弟都死时,所有的学者平分。没有结婚的人,不要富有。那些在房间里的阿姨和姐姐们将失去一半的财富。”人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财产地位决定的。宋代女性具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内妇”在母家具中具有一定的地位。
二、婚后女方在婆家的地位。
“礼记。《姻缘义》说:“嫁之者,和其二姓,应是寺祖,未来子孙。”结婚是两个姓的事,不是个人的事。结婚后,妇女离开父亲的氏族,加入丈夫的氏族,从而成为丈夫的氏族成员。在夫家,女性受到宗族势力和夫权的压迫,地位低下,没有自由。
1,一夫一妻制的虚假
宋朝的法律继承了唐朝的法律,把一夫一妻制原则作为结婚的前提。规定“有妻多嫁者,只服一年,女家减一。”出轨结婚,就要分居一年半,老婆都不坐。”“凡娶妻嫁人者,一律隔离两年,妾降为二等。“但古典的一夫一妻制是对女性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对男性的。因为到了宋代,不仅妾制合法,外室也开始合法化。
妾制是一种公开的男性一夫多妻制。起初,所谓妾是指与女方结婚的姐妹或侄女。战国以后,随着这种婚俗的消除,她成了一种妾。妾是男人在妻子之外娶的女人。宋代刑法典中有“五品以上有嫔妃,庶人以上有嫔妃”的说法,可见嫔妃在宋代是合法的,是根据男性的社会地位而设置的。宋代刑事制度和斗争法规定“凡殴打、伤害妻子者,降为凡人,死者视为凡人。如果你打了一个小妾,把她的伤口弄破,你的妻子就会减少两个。如果妻子打死了小妾,和丈夫打死妻子是一样的。疏忽大意的杀手,各奔东西”,“所有的妻子都白白打了丈夫一年。被严重殴打者,因打架受伤的,处三等伤,死者斩首。有妃嫔犯罪的,各给一级。过失杀人者各降两级。即娶妻妾者,将八十棍。妾若犯妻,则与夫同,犯妻则降一级,加凡人。每斩必杀”。这两段充分说明了妻妾的法律地位。妻子优于丈夫,也优于妾,而妻子在法律地位上低于丈夫。充分说明了宋代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外间原本叫外间女。指未经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的一男一女。外室现象自古就有,但在宋代才开始合法化。《宋史》卷328《李清臣传》中记载,有一次宋哲宗在楚王府中招财进宝,一个女子拦住去路打电话,指责李清臣谋反。经查,该女子是“一妓女,乃大清姑姑田之妻”。这个外间之所以能阻止官员告诉自己当官的亲戚,一定是因为和丈夫的亲戚接触频繁,接触中产生矛盾,所以才会诬告李清臣。这种现象说明,从宋代开始,外室就成了男人合法的妾室。这种合法化充分表明,宋代妇女不能干涉丈夫的私生活,处于男性的从属地位。
2.单向离婚制度
宋代的离婚方式有“七果”、“一绝”、“和合”三种。因为在当时,婚姻双方没有婚姻自由,婚姻对于男方家庭来说是“妻子”,所有这些离婚形式都是从男方家庭的利益出发确认的。而且还体现了男人的单向性。
(1)“七灭”
“七出”是古代法律规定的根据婆家需要抛弃妻子的七个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女子有七事:违背父母、不生育、吃醋、生病、多言、偷盗”,宋代《宋刑法典》中规定“出门七次、听从命令、不生育者,二次、三次、五次、六次。”虽然顺序和用词略有不同,但基本内容是一样的。
为什么把这七件事作为结婚的理由?《公羊传》二十七年,何秀珠对此做了具体的解释:“无儿可弃,绝世无双;弃之,乱类也;不嫌弃姑姑,就缺德;放弃呼吸,离开亲人;盗与弃,反义词也;被嫉妒抛弃,也是混沌;弃恶病,不侍奉祠堂。”从这个解释来看,都是从维护男方家庭利益出发提出的。虽然礼法上没有禁止弃妻的具体情形,但宋代刑法典中也有关于“三不弃”的规定。“不去的人说,一次办姨妈丧事,二婚便宜再贵,三婚无所回报。”宋朝的法律把“无子女的妻子”具体化为“妻子有50个以上子女”,但对女性来说还是单方面的。相反,她们认为“女人是丈夫,没有办法做自己的专家”。如果她逃离丈夫,她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妻子和妾离开两年,她将被授予二等."说明女性在丈夫的权力下没有地位。
“七出”篇的内容是,除了一篇被盗是女人自身的过错外,其余各篇都是婆家放逐媳妇的借口,其基本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以事为祠堂,传宗接代”的婚姻宗旨。富弼部长在宋仁宗时说:“在这个普通的家庭里,如果你成了妻子,你也必须起诉你的父母。父母答应,然后才敢出来。”这说明婚姻中夫妻的爱情和意志是没有地位的。虽然儿子和媳妇关系很好,但是父母不喜欢她,媳妇只好被抛弃。不管儿子和儿媳关系多差,父母都喜欢儿媳,终身不准离婚。宋代诗人陆游和他的前妻唐婉就是典型的例子。这说明婆家女性除了夫权之外,还有很重的宗族势力。
(二)“一绝”
“义”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及其亲属做出违背夫妻义的事情,法律会强制离婚,当事人不主动离婚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宋《刑法》、《家庭婚姻法》、《娶妻》规定“①义指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祖父母、叔伯、父母;②如果夫妻的祖父母、父母、叔伯、父母自杀,③夫妻的祖父母、父母会被杀。乍一看,义的规定性是双面的,着眼于维护家庭血缘关系,巩固封建礼教和家庭秩序。但细看其规定,就会发现“一绝”的中心仍然是男性家庭,仍然是不平等的。“忠诚”的五种情况中,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其他都是不平等的。妻子只要侮辱或伤害了丈夫的亲人,就构成了忠诚;丈夫殴打并杀害妻子的亲属是唯一正义的事情。妻子只要强奸了丈夫在麻以上的亲属,就构成了见义勇为;丈夫想强奸他的岳母。只有妻子想伤害丈夫才构成义的规则,没有丈夫想伤害妻子的对等规则。显然,正义律师的小品也是片面的“夫敬妻”。
(3)“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是指夫妻感情不好,双方都愿意离婚,这是法律认可的。宋刑法规定“夫妻不和而离,不坐”,又有“非相爱而不坐”之说。单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双方似乎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在封建时代,女性不从事有社会意义的公共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依附于丈夫。而且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宋代案例集《清明集》中,有“夫有弃妻之理,妻不弃夫”之说,可见法律上并不承认女性的离婚权。再加上女性对丈夫的依恋,以及“七种结局”规则对妻子的限制,妻子只能屈从于丈夫,想尽办法得到丈夫的怜悯。他们怎么敢不跟他们和谐呢?所以看似最平等的“和而不同”,其实是偏向老公的。和谐分开的前提是男方同意离婚,但男方不一定要征得女方同意才能离开。比如《水浒传》里林冲被发配外地之前,怕张的青春被误认,写了离婚证,但未经张同意,仍然有效。这虽然是小说描写,但无疑是现实生活的反映。
宋王的次子,名叫裴,是太常寺的一大幸事。他有心脏病,娶了同一个县的庞氏女儿。这些年生下儿子后,因为长相想杀了他,却被吓死了,日复一日和妻子厮杀。荆知道儿子失了心,认为妻子是无辜的。如果他想离婚,他害怕被邪恶的声音误解。所以我嫁给了我丈夫。
可见离婚的女人名声不好。《袁谭》卷一:宰相宫姝之子王侃忘恩负义。他有一个妻子,从来没有接过他的姑姑,但他很可怜,娶了她,他很放心。后改嫁而烈。有一次他死了,朝廷担心他虐待前夫的儿子,他有目的,不能做侯氏的妻子。当时京城里流传着一句话:“王太主生前娶妻,侯兵部死后休妻。可见我寡母虐待私生子,连皇帝都阻止不了,只能代夫休妻。
第三,妇女作为母亲在公婆中的地位
宋代女性在刚做妻子的时候,地位是最低的。当了母亲之后,尤其是有了儿子之后,它的地位开始上升,而儿子长大后娶了女人(晚年),它的地位就相当优越了。
宋代刑法典中的“十恶”、恶逆、不孝,都是关于长辈的。恶忤逆”是指殴打、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害叔伯父母、姑姑、兄弟姐妹、祖父母、丈夫、祖父母、父母,“不孝”是指诅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场。如果你缺乏支持,你就会失去父母,嫁给自己。玩得开心就放生。”母亲在这两件事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寡母,在宋代,如果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母亲幸存,寡母就成了继位父母。虽然有“夫死子继”的说法,但实际上,丧偶的母亲对子女有很大的权威,在只有母亲的情况下,其后代也可以分割财产或者搬出去。丧偶母亲有权管理自己的财产,并限制子女分居。甚至有权和自己的孩子结婚。北宋刘在摄政为“太后”,是“母权制”的典型代表。陆游和唐婉的故事,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一个已婚女人的自由,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充分体现了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威。
宋代女性的家庭地位是建立在“有序老龄化”和“孝”的基础上的。初出茅庐的女性地位之低,在于无论是性别还是辈分,她都处于最底层的位置,因此受到宗族势力和夫权的双重压迫。丧偶母亲的优越地位,也是因为她失去了夫权的束缚,在辈分上的优越。因此,对宋代女性地位的研究,绝不能简单地从“男尊女卑”来概括,而应看到其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