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色魔的判刑
林国伟在庭上承认8项强奸罪及7项行劫罪,否认余下的3项谋杀罪,坚称自己是错手杀人,庭上的受害者家属反应激烈。
辩方律师找来两名精神科医生替林国伟辩护,精神报告指他自幼缺乏家庭温暖,林国伟有5兄弟姊妹,母亲于林3岁时出走,父亲酗酒残暴,形成孤僻的性格,朋友极少,喜欢欺负小动物,中一辍学,爱滥交及飞车,在工作常遇挫折,感情路上常被抛弃,以酒精和毒品解决空虚,恶性遁环下形成精神失常。
不过,控方指,被告只是患上反社会人格的疾病,并非精神病。这宗案件原有127名证人,聆讯本需两个月,但基于被告人认罪,聆讯缩减至5天。
陪审团一致裁定,被告3项谋杀及伤害他人身体罪成,需判处终身监禁。法官认为,被告犯案时间极长,暴戾非常,对社会危害性巨大,连同另外8项强奸罪,法官罕有地重判他11项终身监禁,以显示案件的严重程度。在香港,强奸罪一般入狱为5至15年,只有最严重的强奸罪会判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