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山龙哥案的自我科普

昆山龙哥案子。看过一遍视频,只觉得这类案件,按照惯例肯定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果然,不久白衣男子于某就被刑拘了。

看网上的言论,观点截然不同地分为两大阵营: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

支持防卫过当的观点非常具有教科书式的思路:看到视频中刘海龙所持的刀脱落,被于某抢到后开始撤离,但于某继续追击,最终致刘海龙毙命。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乏“严谨”“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坐在屏幕前,冷静地用刑法理论去“精准”地分析于某地行为,全然忘记了激烈对抗的现场和并非机器运动的活生生的人的现实。

支持正当防卫的观点,看到了于某追着刘海龙的行为其实是一个连贯的行为,是在用自己的行为消除正在发生的危险,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这个观点在下面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通报中已经阐述的非常详尽了,该结论得到了昆山市检察院的肯定,轮不到法院来立功了。

昆山案的知识点。我以为是不是正当防卫一定需要交给法院判定。只要发生命案,就一定要公诉,然后交给法院判定是否是正当防卫。

其实是:公安机关认定是正当防卫,检察院意见一致,就可以撤销案件。根本案子到不了法院,在这个阶段撤案,是实现最快的公平。不要等审判历经千辛万苦最终来个无罪释放,再来一句什么正义不会迟到等鬼话。事实上,如果这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阶段,最终的结果极不乐观。这也是目前刑事律师为什么侧重审前辩护的现实所在。

昆山警方发布通报后,很多律师一片欢呼。还有律师建议将正当防卫条款改名为“龙哥条款”,以表示龙哥之死不是白死,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人。

龙哥一案对打破僵死的正当防卫条款,鼓励公民积极地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升中国社会的民气具有极大的正面影响力。这次事件的迅速定性,公检机关对于某正当防卫的认定,也让很多摩拳霍霍要去支援的刑事律师失去了机会。但是,我们宁愿失去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辩护的机会,但我们更愿意看到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得到正确的认定,不致邪气横行法律蒙尘。

致敬。

图片我做的 嘿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