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郭敬明的梦了解多少?

2006年5月22日,曾轰动文坛两年半的京派女作家起诉上海青年作家郭敬明剽窃。上午9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景M .郭小说《一梦有多少花落》抄袭庄羽作品《圈内圈外》,景M .郭及出版单位——冯春文艺出版社* * *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54.38+0万元;郭敬明和文艺出版社必须在《中国青年报》上向公开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售《一梦多少花落》。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女作家庄羽在得知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后感到震惊。她的小说和戏剧深受读者欢迎,如《圈内圈外》、《婚姻无处不在》、《我没说你》、《北极圈失去地平线》。庄羽说,2002年8月初,她开始写小说《圈内圈外》,8月14日,她在天涯上连载了这部小说。点击率很高,她的创作完成于2002年6月11。2003年2月,《圈子内外》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庄羽”。庄羽告诉记者:“2003年6月165438+10月16日,我的一位年轻读者给我写了一封电子邮件,告诉我有一本书叫《梦里有多少花落》。故事和《圈里圈外》一模一样,甚至还有很多相同的句子。她建议我读这本书。后来我去北京图书大厦买了一本,花了两天时间看了,发现抄袭。”通过对比,庄羽发现,冯春文艺出版社2003年6月5438+065438+10月出版的《一梦有多少花落》一书,对原著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的性格特点、作品的语言风格,甚至采用了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逆序等方式进行复制。2003年6月5438+2月65438+5月,冯春文艺出版社在某媒体上公开发表了他们对庄羽认定郭敬明抄袭的看法。这篇文章的标题是“关于庄羽的九个问题”,这是该机构首次公开回应这一事件。在文章中,出版社问庄羽为什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媒体披露此事。“是煽动媒体炒作吗?”。2006年6月11日,庄羽在给记者的邮件中回忆当时的情况:“我要起诉郭敬明的消息被披露后,有媒体以为我在炒作,这是我没想到的。郭敬明对“粉丝”的一些指责,也曾经让我感到很苦恼。面对这种情况,我一方面尽量避免看到京M .郭粉丝的评论;另一方面,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坚持下去,如果中途退出,那就真的成了“炒作”了。我必须用事实证明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时,景M .郭也回应称,自己在写《梦里花落知多少》时确实读过圈内圈外,但只是在语言上受到了该书的影响,抄袭完全是子虚乌有。他还表示,语言风格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当时有不同的意见,说郭敬明到处“抄袭”,庄羽到处“炒作”。1年底,发现荆轲郭敬明抄袭庄羽、荆轲郭敬明的官司,被称为当年文坛第一案,引起各界关注。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庄羽指出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郭敬明的《一梦有多少花落》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性格、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其作品《圈里圈外》,侵犯了其著作权。他请求法院判令郭敬明及文艺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经济损失50万元及精神损失654.38+0万元。责令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一梦多少花落》,并返还侵权图书发行所得利润。景M .郭的诉讼代理人指出,《梦里花落知多少》是景M .郭在上海独立构思创作的,在故事情节上与《圈内圈外》无关。郭敬明承认,《梦里花落知多少》确实受到了小说语言风格的影响,但语言风格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另外,即使两部小说情节相同,情节也不受法律保护;更何况两部小说的主题相差甚远。对此,庄羽的代理律师马上反驳说,小说是否抄袭,要整体讨论,是否实质性抄袭,要从小说中人物的经历和背景来确认。小说情节的雷同相当于抄袭。是否存在侵权,要从两部小说的相似程度和权重来确认。只要仔细对比两部小说,就可以得出结论,《一梦有多少花落》通过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逆序等手段,抄袭了《圈内外》一书的初衷、故事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语言风格,甚至抄袭了《圈内外》的片段和一些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句子,多达65438+。不是偶然侵权,应该算是实质性抄袭。5438年6月+2004年2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与景M国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作品《圈内圈外》先于被告景M国的作品《梦里花落几朵》。景M .郭未经原告许可,剽窃作品《圈内圈外》中人物关系的原著内容,且12主要情节与《圈内圈外》中相应情节相同或相似,一般情节、语句与《圈内圈外》相同或相似,造成梦幻。因不服原被告、郭敬明及文艺出版社的判决,同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停止纠纷。郭敬明说,他的作品是独立创作,与的作品没有实质性的相似之处。庄羽说,自从她提起诉讼以来,她一直坚持三项要求:第一,郭敬明应该公开向她道歉,因为这件事对她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二是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三是经济补偿。赔偿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结果。因此,在提交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她再次强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郭敬明未到庭,其代理人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及其代理人到庭。法院当庭驳回了景M .郭的上诉,认定景M .郭有抄袭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敬明确实整体抄袭了庄羽的作品。“两本书有很多相似或相似之处,很难用巧合来解释”。郭敬明(Jing M.Guo)对判决结果保持沉默,最后在自己的博客网站上回应:“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停止销售,因为我尊重法律。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誉,这些东西,我都可以给,但是一句道歉,哪怕只是简单的一句话,我也绝不会被迫放弃我的原则,放弃我在创作时的辛苦,放弃所有还喜欢我文字的人的希望。”庄羽告诉记者:“2006年6月5日,郭敬明已全部支付补偿款21万元。但到目前为止,他还没有按照判决公开向我道歉。在一些城市,他的侵权书籍仍在发行。基于这种情况,我想可能景M .郭本人还没有认真思考过自己侵权的问题,我愿意等一段时间让他认真反思,相信他能够主动履行法院的所有判决。”道德赔偿的道德底线必须捍卫。据庄羽的律师说,这个案件的判决有一个很大的亮点。法院判决侵权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是没有的,在司法领域是有先例的。此案的判决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抄袭的反思。在网络上,支持景M .郭的粉丝还在为自己的偶像辩护,很多粉丝还在继续为景M .郭叫屈、摇旗呐喊,对此,中国青年报评论员童大焕大声疾呼:即使法庭的小木槌已经落下,景M .郭的“粉丝”还在无原则地追捧他,可见某个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模式是可以大获成功的!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他还指出,如果法律对人们的违法行为无能为力,又怎么能指望人们的观念走上正轨呢?道德的底线必须靠法律来维护。法律不能影响人的思想和观念,但是可以而且应该能够纠正人的行为。换一种说法,法律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达到调整人的观念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律之外的文学创作抄袭现象的泛滥。也有人指出,在郭敬明涉嫌抄袭一事上,文学界存在着向法律求饶的现象。似乎只有法院才能证明景M .郭是否抄袭。众所周知,抄袭首先是文学问题,应该在文学领域内进行认定、批判和纠正,而法律的作用只是惩罚抄袭。把一个简单的抄袭问题推到法庭上,显示了当代文化良知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