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人一直写小说?
续写作品在文化市场上不断涌现,但国内外都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司法判例,因此续写作品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续写的问题,关系到续写本身,关系到原著的版权,涉及到作者之间的权益分配,确实有讨论的必要。继续写作品的概念。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即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作品的基础上独立思考和创作的作品。也有学者认为续作是在时间和/或空间上对已有作品进行延伸和扩展的作品,开发者借用已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进行延伸和扩展,认为是在原作基础上的全新作品。新作中已经看不到原著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以看出它们是从原著一脉相承的。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完善,本文所指的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区别。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是由原著衍生出来的新作品。这种衍生作品虽然包含了后创作者的精神成果,但并没有改变原创作思想的基本表现形式。如果一部全新的作品是基于多部原著的内容创作而成,在新作中已经看不到原著的情节和结构,这不能算是著作权意义下的“演绎”。这种作品是新的原创。所以续作不是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更有原创性。续写作品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如何使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览、发行、影视制作、录像、改编、翻译、编译、编辑。然而,第10条没有一个包罗万象的条款。所以《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继续”的行为。而且上述使用方式都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就是都使用原著;而“延续”则侧重于在原作的基础上创作新的作品。因此,延续的性质不同于上述使用行为。续建工程的分类和特点。续编作品根据原作的完成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完成作品的续编,一类是已完成作品的续编。文化市场上的续作有四种:(1)因作者去世而未能完成的原著的续作;(二)基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延续;(三)合作工作的继续;(4)原作品全集的延续。各种续集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上还是有一些特点的。1,继续写作品的依赖。文艺作品的续写,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作品,都是建立在作者对原著充分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感受和想法。所以原著是续集的基础,原著和续集之间有着天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主要表现在:(1)对原著三要素的依赖,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是由人物、故事情节、环境三要素构成的;(2)对原著名气的依赖。一般来说,被续作大作的原著和续作大作都是借助原著扩大了影响力。正是这种依赖,使得续写作品对原著产生反作用。即续集作品的好坏直接影响原作者的声誉和读者对原著的评价。2.续作的原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也是关于续写作品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必须是原创的,而续编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如何,仍然是一个疑问。即使是创新,也要打折扣,因为续篇作品对原著的依附降低了其原创的含金量。相反,原创才是续作最本质的特征,依赖只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其内涵在于续作中思维、构思、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的诞生和发展预示着无数的可能性。这个作品被肯定了,它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延续自然就诞生了,因为这是一个物质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