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联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接受妇女群众的投诉
1.各级妇联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形式和其他指定平台、媒介,接受妇女群众的投诉及各界群众对妇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各级妇联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维权服务热线号码、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提倡和推动网上受理信访事项;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上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八条 各级妇联应当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各级妇联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接待信访人。
第九条 妇联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信息,尤其要详细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住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人数,信访人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信访人不愿意说明的除外。
(二)受理与告知。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向妇联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妇联组织应当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
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姓名、地址或联系方式不清、反映问题不清的除外。属于上级妇联交办的,应当同时告知上级妇联。
(三)自办与交办。应当由妇联组织有关部门或交下级妇联办理的信访事项,要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四)转送。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附函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或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报告同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并提出建议。
(五)通报。县级以上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向上一级妇联信访工作部门定期报告其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以及本级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 各级妇联应当热情地接待信访人,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合理要求,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对要求不合理或缺乏政策依据,或者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耐心地讲明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做好宣传教育、思想疏导工作。对信访人突发疾病或者患有恶性、流行性传染病等异常、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对信访人违反
《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妇联组织及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级妇联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妇联报告,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十二条 信访人食宿、交通费等费用自理。对于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给予适当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