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对待努某某的事情上是否太过放纵?
我个人认为浙大对待努某某的事情上是太过放纵了。
回顾努某某事件:
在2019年2月22日,浙江大学2016级土木工程学学生努某某,居然趁同校的一名女生醉酒之际,企图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不曾料想该女生反抗意识强烈,并扬言会报警。努某某因为害怕而中止了犯罪,随后主动投案自首。同年4月17日,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法院认为努某某为犯罪中止,而且是主动自首,所以综合考虑下,判其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7月17日,浙江大学发布处分通告,宣布对努某某实行?留校观察?的决定,时间为12个月。
简单总结这个案件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点:强奸,中止犯罪,自首,判其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缓刑一年六个月执行,大学的处罚是:对努某某实行?留校观察?的决定,时间为12个月。
根据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努某某是趁同校的一名女生醉酒之际,企图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符合其中的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且是在该女生反抗意识强烈,并扬言会报警的情况下努某某因为害怕而中止了犯罪,因此努某某是犯罪害怕才停止犯罪,已经明显的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大学面对这样穷凶极恶的事件仅仅是做出了留校察看决定起步草率且无视国家法律?虽然经过舆论的发酵之后浙江大学开除了这名学生,但是从处理的态度和过程来看,浙大对待努某某的事情上是太过放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