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有哪些18种不人道的酷刑?
剥皮
剥皮时,用刀将背部皮肤切成两半,用刀慢慢将皮肤与肌肉分开,像蝴蝶展开翅膀一样撕开...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容易分开。
还有一种剥离法,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大。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用刀在头顶划个十字,把头皮拉开,往里面灌银。因为水银比重大,会把肌肉拉离皮肤,被埋在土里的人会痛苦地扭动,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嘴里跳出来,在土里只留下一张皮。...
剥下皮后做成两个鼓,挂在衙门门口,以示警告。最早的剥皮是死后,后来发展到活体剥皮。
腰斩
因为腰斩是从中间砍人,主要器官在上半身,犯人不会一下子死,砍完之后会很清醒,要过很久才会死。
明成祖割腰杀死了方孝孺。据说一刀下去后,方孝孺用手肘爬行,手上沾满鲜血,甚至还写下了“篡夺”二字。写了十二遍半才去世。
汽车裂缝
也就是肢解被害者,很简单,就是把绳子套在被害者的头上和四肢上,用五匹快马拉着他向五个方向冲,把他撕成六块。记得商鞅被五马分尸。
砍掉一个人的头和四肢都需要很大的力气,更不用说拉了。而犯人的痛苦可想而知。说到撕扯,恐怕受害者就不会再感到疼痛了。痛苦的是当你在拉的时候。
所有五种惩罚
砍头、剜眼、剁手、挖眼、割耳和一,即“斩八块”,一般是在杀死一个人后,把他的头、手、脚砍掉,然后把他的躯干切成三段。
汉高祖死后,吕后抓了他最宠爱的妃子如意夫人,剁了她的手脚,割掉她的鼻子、耳朵和舌头,挖出她的眼睛,放在猪圈里喂养。结果,吕后的亲生儿子被吓死了。...
灵池
最早的办法是把人杀了,然后剁成肉酱,叫做“气”。受到这种惩罚的人记得鲁兹和周文王的长子博依考。
后来发展的更为精细,目的是让犯人承受最大的痛苦。所以不仅犯人活着的时候要受惩罚,犯人死前还要受多少刀。
据说每年年底两个人表演,从脚开始,一个* * *砍一千刀,也就是砍一千块肉,犯人才能死。据说如果犯人在砍一千刀之前就死了,执行人也会受到惩罚。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受到这种惩罚的最著名的人是大太监刘瑾。听说他过了三天才死。...
最惨的是明末著名反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祯皇帝被骗通敌卖国,当年被判死刑。行刑前,他用渔网裹住自己(让他的肌肉在刀下显得突出),游街示众。他被北京无知的人冲上前,一块一块的把他的肉咬下来...那种心理上的痛苦恐怕远远高于身体上的痛苦。
这是明清官方的刑罚之一。
呼喊
在国外,绞刑是常见的刑罚。
在中国,绞刑是用弓弦执行的...即把弓套在犯人脖子上,弓弦朝前,刽子手在后面开始旋转弓。弓转得越紧,犯人越不生气,最后死了。...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伯馆的(因为他是英雄,不能斩首,只好全身而退),明末被流放的王贵也是这样,他是被吴三桂亲手勒死的。...
库克
即“请入瓮”。那是唐朝。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一个叫赖君臣的酷吏,主张重刑重法,经常拷打不肯招供的犯人。办法是找一个大骨灰盒,把人放进去,然后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犯人越来越难以忍受。如果他们拒绝坦白,他们经常被放在瓮里烧死...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赖君臣叫来,问他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怎么办。赖君臣得意地说了这个方法,武则天干脆说“那就请上瓮”,把赖君臣烧死。...
宫刑
司马迁入狱后才写下《史记》,还在《给任的信》中写下了“我是闺阁大臣”这句话。中国的阉割很精致。首先用绳子(包括孩子的包)把小哥哥绑起来,让血液不流通自然死亡,然后用尖刀把它割下来(全部!不仅仅是小哥哥)。切掉后用香灰覆盖止血,尿道内放一根鹅毛。过几天,脱鹅毛。如果能撒尿,阉割就成功了。如果不能排尿,那个人就算没用,最后也很可能会死于尿毒症。所以你要阉了一个太监,最好趁他还年轻的时候阉了他,等他老了就危险多了。
这种惩罚常常被贵族们的死刑抵消。相对的女性有幽闭恐惧症。
凿击惩罚
关于勒死的处罚,大家看法不一。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全部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砍掉。后者更可信。总之,绞杀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期,孙膑被他的师兄陷害,被处以罚金。听说他原名孙膑,被处分后改成了孙膑。
如果膝盖骨被割掉,大腿和小腿之间失去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据野史记载,孙膑被惩罚后,上战场连马都骑不了,只能坐公共汽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入针头
在你的指甲里扎一根针。常用于女囚。
被活埋
活埋是战争中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又快。
在战争中被活埋的所有战俘都被告知要自己挖洞。有时候先把俘虏打死,再推下去,但是时间不够的时候(或者子弹需要省的时候),直接推下去,到后面覆土。中国的酷刑自古就有。但是我还没听说过有哪个名人受到过这样的惩罚。更无情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脑袋,然后开始虐待。..
银毒
投毒可能是唯一更人道的折磨方式。....
在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著名的毒药应该是“鸽子”,成语“饮鸽止渴”就是由此而来。
常用于死亡的情况
棍棒惩罚
也就是木桩刑。我这里要说的棍子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就是拿一根棍子,直接插进人的嘴里或肛门里。整根棍子沉入肠胃,让人死得很惨。
正史中没有这种刑罚的记载,但在金庸小说《侠客》中有所提及,并为这种酷刑起了个绰号叫“笑”。
锯
用铁锯锯活了一个人,其恐怖程度似乎等同于年终和脱皮。难怪地狱酷刑里会有把人活活锯死的酷刑。但是,看到生死的人,不仅仅存在于传说中的地狱,也是真实存在于世间的。据《三国志》记载,三国时期,吴国皇帝孙皓的妃子指使侍从在集市上抢劫百姓财物。负责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胜是孙浩的宠臣,他抓住了强盗,将他们绳之以法。妾告孙皓,孙皓大怒,借口其他事件逮捕辛西娅,并用烧红的锯子锯掉辛西娅的头,将他的尸体扔在台下。
脊椎断裂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恨之入骨的时候,往往会想到打断他的脊椎。折断脊椎确实是很日本的行为,因为如果一个人的脊椎被折断了,他就会死。在中国历史上,脊椎骨折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酷刑。据所述。赏罚分明,春秋时期,姬重儿打算把刑法明文规定,让全中国的百姓都遵守法律,于是他和大夫们商量。姬重儿的名臣殿杰很晚才到。有些人认为典杰有罪,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姬重儿批准了断椎骨的处决。晋国的士大夫非常害怕。他们说:“褚健随姬重儿流亡他国19年,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偶尔被罚这么重,何况我们。“从那以后,每个人都害怕惩罚,遵守法律。
铅灌溉
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说白相是地狱之主,身边有百官美女的命令;黑暗期,也就是每天两个小时,遭受铜灌肠。同样的,人类被灌锡或灌铅折磨。锡的熔点是232摄氏度,铅的熔点是327.4摄氏度。不管倒锡还是倒铅,都能把人烧死。而且熔化的锡或铅一进肚子就会凝固成块状,这种重金属的下落力也能致人死亡。
阳城,汉朝长川王刘渠的皇后,嫉妒心强,专横跋扈。刘曲又宠爱另一个叫容爱的玛吉,多次和她喝酒。她嫉妒极了,对刘渠说:“容爱看人的样子有点不正常,可能是因为她和什么人有一腿。”刘曲信以为真。看到容爱正在绣衣领上的图案,一怒之下抓起衣服扔进火里烧了。容爱见刘曲生了气,非常害怕。她投井自尽了。刘曲命人把她捞上来,可惜她没死。刘屈杖责备容瑷,\ * \ * *她坦白了私情,容瑷受到了惩罚,然而,她只是说她和医生有私情。刘曲越来越生气,就把容瑷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出她的两只眼睛,割掉她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把熔化的铅倒进她的嘴里,就这样把容瑷消灭了。
梳子洗涤
这里说的梳理,不是女人的梳理,而是一种极其残酷的惩罚。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一个人身上的肉刮下来,直到肉光了,最后死去。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先贤之政》记载,实行疏导刑时,刽子手将犯人脱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向他身上浇几次开水,然后用铁刷刷掉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用开水烫后杀猪,直到刷皮露出骨头,被惩罚的人还没结束就死了。修饰的惩罚和年的惩罚有同样的效果。据《旧唐书·桓传》记载,吴三思曾经派周丽珍去抓桓,把他拖在竹筏上到处跑,肉尽,露出骨头,然后一棍子把他打死。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点,这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自古以来,“刑与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以刑法和刑罚为核心的古代法律制度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进化,法律逐渐从原始简单的习惯变成了严谨而富有哲理的模式。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变迁,本质上代表和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生活、人与人关系等根本问题的思考,集中和凸显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因此,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发展变化实质上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凝结。刑罚制度发展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当局在同一时期有不同的措施。但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野蛮、落后残忍向文明、慎刑的方向发展。
第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
在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时期,许多刑罚的习惯得到了确认。尚书。顺典载:“象受典罚,五罚失。鞭为官刑,扑为教刑,金为赎刑。灾若赦,贼必惩。秦仔!秦仔!只有刑罚是慈悲的。”当时的处罚习惯是将行贿(墨)行为与哄抢(昏)杀人行为并列,一起处罚,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已经重视对行政人员的整顿和管理,严惩失职和腐败行为。
尚书。原始社会末期的刑法,在《吕行》中有解释:“苗人用灵,刑而制,怀为王虐之刑”,“他开始奸淫,为“尴尬、难堪、难堪”。据《后汉书》。《刑法志》说:“(于)以德犯肉刑。"
到了夏朝,逐渐确立了莫、莫、莫、公、大弼五大刑罚体系。
商朝刑法严苛。盘庚规定“我若倒霉,越不敬,一会儿遇奸,身败名裂”。除了砍头,还有其他的行刑杀人手段,比如剁、防腐、烧、割我心、割挑。
西周形成了以借土制度、甲士制度为名的监禁刑、拘役刑等制度,以及作为五刑补充的赎刑、流放制度。这一时期是奴隶制惩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五刑仍然是主要的刑罚,残酷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用的是车裂刑。这一时期是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国的刑罚有了新的变化,主要有掴、棒、徒、流放、肉、死、辱、济、株连八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附加刑。秦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改革刑罚制度。具体有:谁完蛋了,就作为一个城市完蛋了;别扭的时候,钳子是程丹春;当了和尚,就三百;左脚趾被切掉就要500块,右脚趾被切掉就弃之不用。这就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但也存在问题:1,砍断右脚趾弃城,扩大死刑范围;第二,用鞭笞代替鞭打和割掉左脚脚趾,导致囚犯中“更多的死亡”。后来汉景帝又下了一道圣旨,两次减少诏令的数量。第一次,圣旨由500减为300,圣旨由300减为200。第二次从300减到200,又从200减到100。改革后,除了死刑,还有鞭刑,但宫刑不变。东汉初,明帝在他的圣旨中提到了砍掉右脚趾,说明这个刑罚是用来代替弃市的,是文帝回来时从轻到重的那个。至此,汉朝出现了宫殿和削去右脚趾。
关于监禁,汉初采用秦制。但是汉代有明确的一句话。比如,程丹竹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完成城池后,判四岁;鬼工资白,三岁;Scooter和左如Rukou都被判了两岁,而男性和女性都被判了一年到三个月。此外,汉代还有另一种“孤山”,只用于女囚,所以又叫“孤山为女徒”。
此外,汉朝还沿用秦朝及以前的罚金、边徙等刑罚。除此之外,还有监禁刑,这是一种禁止官员拉帮结派,终身禁止官员及其亲属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较前代有较大变化,刑罚的总体变化呈现出逐渐从宽的特点。“剥皮断肢”的刑罚方法逐渐减少,过渡到新的封建五刑制度。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大同十三年(公元547年),北朝西魏禁止阉割:“从今应阉割者,无官不罚。”天同五年(公元569年),北齐也颁布法令废除宫刑:“应受宫刑者,一般免为官。”2、规定了皮鞭和杖刑。这种刑罚起源于北魏,北齐、北周时期使用。3.规定流放是减刑死刑。南北朝时期,流行被视为死刑的宽大措施。如北周将流放定为五等,每等五百里,都城为一等二千五百里,四千五百里为限,外加鞭笞。4.坐在边缘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女性坐在边缘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所扩大。整个南北朝时期,坐边的范围也在不断重复。《梁法》开了免除妇女死刑的先河。
隋朝的《黄恺法》删除了许多严厉的刑罚。废除许多残酷的无期徒刑,将死刑法定为绞杀和斩首。流放和鞭笞都被修改了。隋文帝明确提出:“勒死,斩首非常,除恶极善。”废除了“砍头”和“剥皮”的一切鞭刑,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唐朝的刑罚比前几代轻,死刑和流放刑大大减少。死刑只有两种:绞杀;徒刑只有一至三年;极数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适用的刑罚较轻;唐律在中国古代“古今平衡”的刑罚中被视为典范。
宋朝创造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罪设置了刺配法,刺脸、配流、贴背,是对特免死刑的一种替代刑。但后来成为常用的刑罚之一。2.凌迟受到了惩罚。宋代将五代法外之刑作为法定刑,最初适用于镜湖地巫术杀人祭鬼罪。但是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3、折杆法。宋太祖发明了折叠杖的方法来代替严厉的惩罚。但由于缺点,即“良民偶有冒险,致四肢受伤,是终身之耻;愚民,虽痛一时,无廉耻可言。”因此,在惠宗,再次调整了对不超过一个行为的犯罪的处罚数量,以减少对轻罪犯的伤害。
元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首、流放、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过渡到汉朝的五刑制,最终得以实行。但他的死刑没有绞刑,凌迟是法定死刑。
元朝仍然保留了许多习惯法,包括许多肉刑。一般来说,人犯盗窃罪,除了破原罪,“第一次刺左臂,第二次刺右臂,第三次刺脖子。”只有蒙古人免于此刑,“强盗初犯必刺颈。”元法为了维护僧人的特权,规定“打西番僧者砍断其手,骂西番僧者割掉其舌”。
元代有警察审讯制度。服刑后,劫匪向原籍“警方追踪者”付款。在家门口立个红泥墙,上面写名字,作案原因由邻居监督,每半年见政府监督。五年不犯罪的取消资格,再次犯罪的终身拘留。
明清时期的刑罚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表现为刑罚更加残酷,肉刑大量复活。明清时期刑罚的变化如下:
1,死刑。明清时期,法律上恢复了斩首示众的刑罚,范围也逐渐扩大。此外,明清时期还有一些更为残忍的死刑执行方式,如“剥草”、“毁十家”、屠尸等。清朝还有一套独特的反对死刑的制度,即斩首候审制度。
2,充军。“被贬军”是明代创制的,但不是以被贬军为依据的犯罪。清代将流刑作为流放罪的加重处罚,以流刑为主。而且流放物品的数量也比明朝有所增加。
3.送刑,这是比充军更重的刑罚。明朝只允许官兵入内,绝不允许回原籍。清朝时,犯行为以上的文武百官都包括在内,可以释放。
4.枷是明朝首创的羞辱性刑罚。在明朝也成为致命的酷刑。在清朝,这个法律被用于一些道德和不道德的罪行。
明代也有宫廷幕僚制度。指在殿前直接鞭笞不服从圣旨的大臣的法外惩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一般来说,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如下。
第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的发展变化。法制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特征的形成,都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习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以采集、渔猎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所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而残酷。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制度逐渐完善,目的也更加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朝建立第一个奴隶国家以来,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因为专制和集权贯穿了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法制、人权观念。大量的刑法充斥着对人命的漠视和刑罚的任意性。
从单纯的同形复仇到夏商代的奴隶制刑,乃至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与当权者的统治思想密切相关。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宗法制度,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人,所谓家天下。“溥天,莫非王土。领地,是王么?”因此,法律也体现了维护王权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以至于在中国古代,无论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无一例外都采用了刑罚手段。法律不仅以严刑峻法惩治危害王权统治的政治犯罪,也严惩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认识到,惩罚罪犯和保存他们的劳动能力更有利于他们。因此,刑事制度的改革更好地适应了经济基础的需要,更好地维护了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同时也是刚刚从原始野蛮状态进化而来。维护王权成为他们的首要目的。与此同时,人们的无知使统治者能够在上帝意志的幌子下实现他们的计划。虽然他们的惩罚非常野蛮和残酷,但统治者成功地以天的名义证明了他们惩罚的合理性。同时,鉴于前朝的教训,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知法慎刑”的思想,强调“宽刑”,教化与惩罚相结合,体现在刑罚上,如以“耕土制”、“惜石制”为名的监禁、拘役,以及赎买、流放等。从秦朝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稳固。虽然各个朝代统治者的指导思想不同,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渐促使统治者在刑罚上做出改变,用绞杀、斩首代替残酷的无期刑,用镣铐、棍棒、囚犯、游民代替残酷的肉刑。其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自己的文明程度。
第二,在古代社会,宗法制度高度集权,统治者的权力不受限制,不受约束。当权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好恶行事,这使得惩罚不稳定和不确定。因此,在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变化过程中,有着强烈的人为痕迹。总的趋势是走向宽大,但也有很多反复。中国古代自有国家以来,无论在不成文立法时代还是成文法时代,刑罚种类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法外处罚往往是随意增加的。隋初制定《开皇法》、《大业法》,强调宽缓用。然而,杨迪皇帝没有依法行事,他“制定了更严格的法律”,并恢复了酷刑,自毁法律制度,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性惩罚。再比如,唐代法律是中国古代最繁荣的时期,但法外之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统治时期,酷臣周兴、索元礼、赖君臣非法使用酷刑残害俘虏,他们“把俘虏禁在地牢里,或像瓮一样装满,用火灸,剥夺他们的食物,直到他们有一瞥。”明朝皇帝设立工厂卫生特勤,虐刑更为严重。《大清律》中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文字狱都是按照谋反谋反定罪的,这是最严重的罪行,也是最严厉的惩罚。所以在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使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更开明的当局的行动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书记载,汉初文帝之所以改刑,是因为被的孝心所感动,所以写了一封信说:“刑不道德,直到断肢剐皮终身”。这导致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中国古代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到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到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从复杂、残酷到简单、温和。这期间有汉文帝的废除肉刑改革,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改革,有隋文帝的法定五刑。到唐朝时,法制达到顶峰,影响达到宋元明清,并传播到海外各国。但是宋元明清时期的刑罚虽然是唐朝制定的,但是比以前的朝代更加残酷复杂,肉刑复活,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所增加。历史上,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小农经济不断发展衰落,商品经济逐渐萌芽,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加强中央集权,以重典治天下,所以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明清时期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是制约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封海”,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朝有很多法外酷刑,而在中国古代现代化的复杂时期,清朝对政治思想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严刑峻法。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严惩思想异端,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中国古代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一贯愚昧政策的体现。
明清重刑观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密切相关。当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终结,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必然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因此,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会钳制广大民众的思想和舆论,甚至用残酷的刑罚来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和发展与特定社会发展的现状密切相关。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说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点。刑罚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变化。“刑轻于世”的刑事政策也得到充分体现。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运用刑罚的经验,到西周形成了“刑轻于世重”的学说。尚书。陆行曰:“轻重刑有对,刑有轻有重。”“新国罚轻典,国罚中典,国罚重典。”这一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反映了这一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天下大乱,新兴的地主阶级制定法律时,特别强调重刑、严刑峻法。唐朝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迅速,国力明显增强。因此,这一时期奉行“平惩国家,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在刑罚上,变化是宽大适度,简单易懂。因此,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宋元明清时期,所有的统治者都是在乱世和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自己处于乱世,强调用重典应对乱世。因此,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适度政策,将刑罚引入严刑峻法时期,走了回头路。然而,严刑峻法并没有给统治者带来长治久安,也没有为治理国家开出良方。残酷的镇压加速了这个王朝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