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完善生育保险等制度

1.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与技能。

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3.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4.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

5.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6.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7.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意见》的出台,说明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人口长期发展问题。”国家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近几年实施的诸多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都反映出国家正积极采取行动,应对人口生育率下降问题。但从具体内容看,《意见》政策条款较为笼统,后续还需进一步细化托育率等关键任务指标。此外,还需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解决财政支出等关键问题,指导各地方政府将配套政策落地。“如何落实很重要!”破除“低生育率陷阱”不能仅靠福利政策,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