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萨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成立于1974,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如《1983银行外资机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议》)和《1988巴塞尔协议》。这些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G-10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G-10监管当局也自愿遵守了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从65438年到0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出台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的又一重大事件。《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和部分非十国集团国家共同起草,得到了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认可,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到目前为止,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1早期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颁布,源于前联邦德国赫斯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者开始惊奇地全面审视国际业务广泛的银行监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将监管理论应用于银行业领域,并逐渐获得知识。他们认为,在影响最大的三种控制理论,即追逐理论、社会利益理论和新控制理论中,俘获理论“把控制者和被控制者视为游戏中的猫和老鼠,最终控制有利于被控制者,因此主张放弃控制。这种理论显然忽略了公众可以从监管中受益的事实;”管制的新经济理论“把管制看作是与控制集团和被控制集团密切相关的政治过程,是被控制集团需求的商品,被控制集团满足这种需求并从中获益。由于难以确定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用价值;只有“公共利益理论”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一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降低市场破产成本的手段,其根源在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不仅找到了调控的依据,而且明确了调控的意义和方向。

由于银行的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有必要对银行进行监管。尽管本顿、吉利根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初证明了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规模经济,但大多数金融经济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银行业务的特点决定了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面效应不仅体现在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上,还会给工商企业和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反过来导致银行体系混乱,影响社会稳定;信息不对称对银行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掩盖银行准备金不足、资产质量低下的尴尬,也可能因信誉丧失而破产。银行困境的缓解取决于其偿付能力,尤其是流动性。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方式是资产变现和市场干预,但其弊端非常明显。除了损失大量交易成本,还受到市场资金可获得性的严格限制,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央行一方面充当最后贷款人,帮助面临流动性危机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的公众进行补偿。这种补救措施是基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运作过程提出根本要求,不仅未能有效遏制银行破产,反而可能增加银行破产的风险,因此受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的存在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商业银行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来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收益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赖的冲动和便利,所以破产风险在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逐渐将对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复转向内部控制,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赫斯特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后的第二年,也就是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其简单。核心内容是针对国际银行业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两点:1。任何银行的境外机构都逃不过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该分担责任。1983年5月,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启动。这个协议基本上是之前协议的具体化和细节化。比如明确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权力,由哪一方负责分行、子公司、合资银行等的偿付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和头寸等。,从而体现了“监管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因此,两个巴塞尔协议没有实质性区别:总体思路是“公平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的综合监管为主,东道国的个别监管为辅。“但两者都只是对偿付能力等监管内容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责任分配,而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每个国家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不能体现全面监管的原则。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展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统一报告》(以下简称《巴塞尔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标准资本与资产比例及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范围由国家监管机构自由决定。前两项体现了协议的核心思想。首先是资本的分类,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二级资本,各类资本根据其不同特点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型、性质和负债科目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等级。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服务于衡量资本的标准。结合风险权重,报告中确定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标准目标比例为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具有现实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直接把巴塞尔报告称为资本充足率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了报告编制者监管思维的根本变化。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外部转向银行内部。以前的协议主要着眼于如何为银行的稳健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外环境,强调政府监管的作用和政府间的分工合作,对银行本身,特别是对银行的资本防范风险没有提出任何切实可行的要求。但巴塞尔报告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和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使监管当局摆脱了一无所获或所得甚少的尴尬;其次,监管的重点从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责权利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控。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的要求,并且两者都必须按照明确给出的标准进行计量和补充。这不仅是对过去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情的本质。在报告发布之前,各国虽然也规定了资本的规模要求,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资本的内涵和外延,使得银行很容易通过会计处理增加账面资本,实际上加大了资产负债的缺口,从而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另外,由于资本管理还处于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根据资产负债的性质和变化形成相应的调整机制,使得这种资本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之前协议的监管重点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任的分配上。第三,注重资本监管机制建设。资本监管的生命力在于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数量和规模的局限,建立了融资本和风险为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说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意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所以必须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联系起来。而资产的风险程度与资产的性质有关。报告用不同的风险权重区分不同风险的资产,使相同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金额,或者相同的资本金额可以担保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着资产的风险权重而变化,体现了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过去银行通常通过金融创新拓展表外业务以规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对表外资产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因此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和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套用不同期限的表外资产的风险权重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据此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和各国当局自由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健全稳定的国际银行体系的重要性,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这一安排充分考虑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从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的过渡。由于深刻的监管思路、新颖的监管理念、全面的考虑范围和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方法,该报告成为最具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监管标准。此后,围绕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在报告的总体框架下得到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是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其发布的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各国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原则约束本国商业银行。

2.本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的国内外环境和经营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监管的水平和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这使得1988做出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务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间、大范围的修改和补充。

一是1991 11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性质的差异后,对可计入银行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进行了详细的重新定义,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二级资本,而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则被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OECD成员国之间也存在国别风险。因此,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OECD成员国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的极其简化的衡量方法,在6月1994中重新定义了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下调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的信用评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我们开始增强对市场风险的理解。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的加速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以及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产品及其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银行业越来越多地参与衍生产品的交易,或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规避资本管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互动越来越明显。这使得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品为主的市场风险还是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不足以完全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1993年末远超8%,在1995的6月份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了2月底,这家老牌银行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于1995年4月调整了银行部分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并于1996+10月发布了资本协议中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承认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种工具和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的风险,它们也需要通过提取资本来加以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通过比较表内资产并相应提取资本来确定表外业务风险权重的简单方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方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方法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然后分别计算并汇总各类风险;内部模型法是一种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类型,根据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确定资本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引入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提出的计算方法并不具体完善,因此并未得到广泛应用,以至于银行应用该方法仍需满足拥有足够高水平的模型用户、认真实施风险管理等条件,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深入思考。从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破产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可以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交织在一起造成的。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这份文件* * *提出了25条核心原则,涉及银行监管的7个方面。虽然这份文件主要解决的是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实质性的监管框架,也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新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都已在核心原则中形成。

3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理念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事实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初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实际上,1988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于是产生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初稿。2001公布的新巴塞尔协议两稿,直接是对初稿的充实和完善。因此,本报告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初稿)为分水岭。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了1988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续的补充条款和核心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参考了三次征求意见稿。

尽管1988的巴塞尔报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对其许多原则和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并未解除。一方面,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大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存在于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也存在于成员国之间,导致信用分析和评估中的信用标准被扭曲为国家标准;另一方面,容易误导银行,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望而却步,从而降低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遵循静态管理的理念,未能从动态的角度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风险权重的灵活性。这其实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的问题,和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一年以上的债权,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为100%;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都是20%。此外,风险权重的级别过于简单和不合理,只有0%、20%、50%、100%,在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信用差异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奥特曼(2001)基于美国非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罗模拟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

第三,对财务状况的适应性。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通过比较表内项目来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方法。然而,随着新金融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的更新,旧协议的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最典型的例子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成立和银行的全能化,这不仅导致了逃避或绕过资本管制的问题,还导致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旧协议在1997中已经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更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运营分析的综合管理仍处于理论论证和方法探索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度量,应该建立什么模型,模型中应该选取哪些参数,如何设计相应的资本要求,几乎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主要是由借款人的风险造成的。银行风险的规避依赖于监管部门对资金回笼方式和数量的监管,不注重各方的积极作用,也没有要求银行如何适应市场,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

4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初稿,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运营模式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新协议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并不能保证单个银行甚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自1988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同时运用这三种手段加强资本监管,以达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的。但将三要素有机结合,并以监管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重大突破,需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

与1988资本协议不同的是,巴塞尔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G-10国家,尽管其重点仍然是各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球所有银行,预计非G-10国家的许多银行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在一段时间后,全球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地说,新协议一旦出台,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相关国际组织也会将新协议作为银行监管的新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仔细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新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加广泛和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试图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结合,并试图反映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尽可能为不同发展水平的银行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种选择。应该说,银行监管体系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G 10国家也将努力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展和监管水平差距较大,新协议实施难度不可低估。这里还必须指出,就目前的方案而言,新协议首先是G-10国家之间的协议,并没有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应对信用风险的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方法以1988资本协议为基础,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目标是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使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基于OECD国家的分类方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是,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运用这一法律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评级公司少,难以达到国际公认的标准;被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成本高,结果不一定客观可靠。如果硬性套用标准方法,大部分企业的评级会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150%(b B-以下企业)。企业不会有参与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只有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引入,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应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允许使用自身内部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一级法只要求银行计算借款人违约概率,其他风险因素由监管部门决定。高级规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计算的多个风险因子值。为了促进内部评级法的使用,巴塞尔委员会从2004年开始为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安排了三年的过渡期。

5定量影响测量

根据新协议,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计算将与银行资产风险密切相关,其影响的衡量将非常复杂。单个银行获得的结果取决于其风险状况和资产组合,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会有很大不同。为了调查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全球的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了几次所谓的量化影响测量(QIS)问卷调查,并要求这些机构对新协议的实施对其所在地区和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计算。参与计算的银行可以应用不同的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的简单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身评级的内部评级法。在一系列计算中,来自不同国家的许多银行提供了数据,以估计当时新协议对其投资组合所要求的最低资本。

第一次定量影响测量(QIS1)是在2000年第四季度进行的。不出所料,测算结果显示银行间差异明显,但调查中数据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有效样本数量。

新资本协议(CP2)第二稿公布后,在QIS2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以了解新资本协议修订提案的具体影响。来自25个国家的137家银行参与了调查。计算再次表明,标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国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应用IRB法的效果更是不同。如图1所示,对于QIS2检查的银行,IRB法预期的最低资本最多增加约125%,是现行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的两倍多,最多减少30%以上。

QIS2证明,CP2的提议导致总体最低资本水平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使用标准法的银行最低资本平均增加18%,基本内部评级法平均增加24%。少数银行(22家)可以完成高级IRB法,自行计算LGD和EAD,但银行的最低资本整体上只提高了5%,接近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

在QIS2结果的基础上,为防止基础IRB法导致的资本要求大幅提高,挫伤银行业的积极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订,推出了附加的量化影响计量(QIS2.5)。银行需要估计新巴塞尔协议中一些可能变化的影响。这些变化包括:

调整内部评级法中各类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函数;

在内部评级法中,可以使用特定条款来降低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EL)部分;

一般准备金(超过作为二级资本包括的金额)可以抵消El。

有可能取消IRB法中浓度的调整;

在处理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时去除W因素;

承认更多的抵押品。

由于时间有限以及对基础IRB的关注,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限制在第一组银行(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大型、分散的国际活跃银行)。最终参与者为38家银行,其中35家参与了QIS2。

在QIS2.5中,大多数银行的资本要求低于当前方法。38家公司中有24家发现它们的资本要求将会减少,估计最多减少35%。

新巴塞尔协议也在中国银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考虑到信用风险计算标准方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内银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的内在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风险资产的评估和管理。简单定义风险权重或者根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所以与其花时间等待外部评级公司的发展,不如现在就开始开发IRB。然而,在中国实施内部评级法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仍在执行“一超二留”的贷款分类,五级贷款分类刚刚试行。内部评级法需要大量的数据,但中国的银行尤其缺乏信用风险的定量分析能力。然而,几年后,许多国际银行都采用了内部评级法。如果中国跟不上,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目前国内银行发展IRB的热情非常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进展,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查(第三次量化影响测量,QIS3),评估该提案对全球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可能产生的影响。与此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督法规的制定,并于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督稳健实务》,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具体计算方法。巴塞尔委员会计划在2003年第二季度公布最后一份征求意见稿,在同年年底前通过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前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