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罪犯脸上纹身的惩罚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马端临在《文学通考》卷一六八中说:“流配,老止于远徒,面不刺。刺脸的方法是金天福首创的,所以是强奸的重典。宋是因其法。”天府是晋末石敬堂的称号,所以犯人脸上纹身始于金代的石敬堂。
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特的刺配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水浒传》第八章说:“原来在宋朝,所有的犯人都在脸上纹身。我怕人,讨厌妖怪。我就叫它金印。”所以,刺是一种集刺、棍、流于一身的刑罚。指的是在脸上纹身,加上棍脊,然后流入军队。
正如朝人邱浚在《大学补》中所说:“宋人承袭五代刺配之法,既立脊,又配其人,刺其脸,是人身,是罪,亦罚三次。”这样,三刑合一在宋代以前是不存在的。
自宋初出现刺死作为一种避免死亡的刑罚以来,在后世使用越来越频繁,以至于被滥用。宋真宗配刺法有46条,仁宗清年间增加到170多条,南宋孝宗惜春十一年达到570条之多。此后一直到清朝,历代都保留了刺配的刑罚。
按照宋朝的法律,对游民、弟子、棍棒的惩罚,都要伴以刺人。但是,蛰一般是作为一种附加惩罚。对于流放和放逐,需要加上酷刑,方法多种多样。
第一次进攻是刺在耳后,第二次进攻和第三次进攻是刺在脸上。
流放犯和犯人有方刺,棒刑犯有圆刺,直径只有五分,有的还有纹身。
刺面分为大刺和小刺。每当法官认为罪行严重,犯人“凶”的时候,字体就特别大。
除了《水浒传》中提到的“与某州(府)狱城重叠”之外,还有作案时脸上的文身、地名、军名、军名。比如“被分配到某州驻军服重役”就是被分配到驻军服苦役。刺“龙骑士司令”或“龙猛司令”就是把分配到这个番号的部队当士兵。
在南宋,有一个更野蛮的统治。凡犯盗匪罪者,免死,“额头刺强盗二字,其余两面刺”。
一个是苦役。
苦役的名称很多,比如煮盐、酿酒、烧窑、采矿、或建筑军械,或者参加修城修河岸等艰苦劳动。
二是参军。
还有那些是湘军,水军。宋朝的士兵都是征召的。一旦通过检查,就要刺脸,防止战时出逃。比如北宋成为唐朝使节的狄青,出身皇军,脸上始终保持着一个标志着军人身份的“脸”。
三是加一个杖脊。
按照法律规定,犯盗窃罪一年以上,私盐一公斤以上的,必须用棍子和脊骨捅。
但古代有“刑不上大夫”的说法。宋神宗熙宁二年,宋朝关于刺脸、脊杖的法律不适用于“命官”。“命官”贪贿枉法,止于流,不刺其脸,不刺其刺,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