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为什么在秋天杀罪犯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另一说法便是,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当时有强迫民众观看.一般行刑的时间大约集中在9-10月之间.所以会有秋后问斩一词.秋季带有肃杀之气,因此死刑多于秋季执行。再则大概是因冬天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