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淫秽物品违法吗?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写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1988 65438+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认定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宣扬淫秽,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挑起人们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堕落,但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为淫秽出版物:1。2.公开宣传色情和淫秽图像;3、淫秽描述或传授性技巧的;4.详细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描述儿童的性行为;6.淫秽性特指同性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或特指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和侮辱。7.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猥亵性行为描述。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幻灯片、激光视盘或淫秽录音带、唱片、激光视盘等。2.境外淫秽书刊画报、境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境内不法分子翻印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盗版的中国古代淫秽书籍和淫秽手稿等淫秽读物;淫秽宣传品;3.淫秽照片,如男女裸体或男女性交、性行为异常的照片;4.淫秽物品,即物品本身是淫秽物品,而不是上面印有图画的物品;5.淫秽药品见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淫秽药品的通知》附件《淫秽药品清单》;6.淫秽游戏软件,以计算机、游戏机为演示和传播媒介;7.其他淫秽物品。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按照一定的司法程序对难以认定的淫秽物品进行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工商总局于2月联合发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与会同志一致同意认定淫秽出版物时, 司法机关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养的人员。 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三个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派,由司法机关聘请的人员进行。鉴定后要写鉴定书;鉴定人和委托鉴定的单位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书应当载明鉴定结论的依据……”。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电影、录像、磁带、图片、书籍等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其他国家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如中央、国务院1982发布的《关于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规定》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禁止淫秽物品进出口的实施办法》。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逃避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有的不经海关、边防检查站检查,非法携带、运输淫秽物品进出境;有的刚过海关,却想方设法用隐瞒、伪装、虚假申报等手段欺骗海关稽查人员,蒙混过关;还有人试图通过海、陆、空邮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即使违反海关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如实申报其携带的物品。它不应该因为这个罪而受到惩罚。另外,对于直接从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手中购买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买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是以营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以出售、出租、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金钱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传播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且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行为人营利或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营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携带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自用的,即使是故意走私淫秽物品,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则不能认定构成本罪,因为他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携带或者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入境自用,或者作为礼物送给朋友,或者作为他人的代理购买,由于没有营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而是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不仅是确定走私是否达到犯罪水平的主要标准,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或传播目的的标志。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盘以上,淫秽录音带10盘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绘本10张以上,或者淫秽照片50-65438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190年7月6日,
法律客观性: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图书、期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或者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用于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