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新形势下如何走出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新闻媒体该如何发挥作用,这是改革走进“深水区”后,所有媒体人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做为在广播、报纸等媒体工作了三十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我觉得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也是我国执政党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的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中媒体的作用
改革开放让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成就由无数个或大或小的成绩、经验汇聚而成。而让这方方面面的成绩为人所知、让那一处一处的经验为各方所用,甚至让一点一滴的失误得到纠正,当部分地归功于国内媒体一次次地追访、一篇篇的报道。在众多的报道中,媒体的监督作用被受众认可,并使各地改革中的某些偏差得以及时的修正。以我当年供职的中央电台《午间半小时》为例,它之所以受到上亿听众的喜爱,除了它丰富的内容之外,还有它作为国家媒体对社会责任的勇于担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监督性报道是《午间半小时》的主打内容之一,为推进改革开放的良性化起到了很好的助推作用。譬如,改革初期,我国的土木工程只有内部监理,所以,当我们利用世行贷款进行建设时就引发了各种矛盾。《午间半小时》对此做了深度报道,既指出了现实中的问题,又普及了“外部监理”的概念。《午间半小时》对国道线上野蛮拦客的报道,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护;对某地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导致农民含冤而死的事实披露,让正义得到申张;对孤儿上学问题的关注,令一个叫臧宝荣的女孩体味到了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其实,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像中央电台《半间半小时》节目这样的媒体和栏目还有不少,一批优秀的媒体人,透过他们敏锐的新闻眼,通过对一件件新闻事件的追踪和真实报道,对中国的改革开放进行着全程的舆论监督。它的成果虽然有限,但却向社会昭示着这种职业行为的不可或缺,它的历程虽然艰难,但却印证出媒体这种舆论监督功能的不可替代。
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困境
然而,媒体在通过对事件的真实报道与深入的分析评论完成其对社会各方的舆论监督时,并不象一些外行人想象的那样轻松和自由。来自各方的掣肘、限制甚至刁难往往使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中途夭折。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既有来自人们观念上的误解,也有来自为官者的阻挠;既有法律上的空缺,也有媒体自身的问题。
(一)对舆论监督的误解
不少人认为,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报道”、“批评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有被媒体“监督”过的单位或个人,有主观上就反感被媒体批评的领导干部,甚至还有一些媒体的从业人员。其实,所谓舆论监督并不是他们表面理解的那样,只说坏,不说好,只言非,不道是。从新闻工作的准则来考量,媒体的舆论监督,其实就是将一件已发生的新闻事实,在不失实报道的前提下,从其相关的层面进行的客观评述。换句话讲,“舆论监督并非就是批评某些不好的现象,也包括公众对于认可现象的肯定性意见。当然,舆论对某些现象、事物的肯定性意见,总是会受到欢迎的,因而人们有时意识不到这也是一种舆论对舆论客体的监督形式。而批评的意见,由于引发被监督对象的反击而显得突出了,于是成为问题。”譬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媒体开始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态,这个为城市建设出了大力,立了大功的群体,在当时并不受社会的青睐。他们是被驱赶的人群,是讨不回薪水的人群,是被人看作造成城市脏、乱、差的人群。然而当记者从社会发展的视角,从尊重人格的视角,从城市新的建设者的视角去报道他们的生存境况时,报道深层的对社会的考问就显现出来了。我记得当时媒体并没有直接地批评哪一级政府,但当九十年代又一个春节到来前夕,北京市传来了市政府领导看望参加首都建设的农民工,希望他们在京过年的消息。从此,“盲流”一词,从人们的口中消失了。
在这里媒体对农民工的客观报道以及正面评述产生了舆论监督的功效,而北京市委领导顺应社会发展的举动,又使整件事情最终有了好的结果。
(二)来自各级政府的“禁令”
需要指出的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并不总是和风细雨,许多政府的领导也不是在每件事上都能象当年北京市的领导那样从善如流。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出于种种原因对媒体的报道口径把控得相当严格。而他们理直气壮地限制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理由竟然是维稳。为了“维稳”,对一些突发灾害性报道也亮起了红灯。
2006年,一场台风袭击闽浙。某媒体记者以公开和内参的形式及时报道了浙江温州苍南和福建省福鼎市沙埕镇灾情严重的情况。不料十天后,他们受到了当时的福建省委领导的严厉批评。
2013年,西南某地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80多人被垮塌的山石和弃矿碴掩埋。在拿到第一手资料后,驻当地某中央媒体随即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当地政府得知消息后,立即追索稿件。虽说最终因信息已上报,追讨没有成功,但主管宣传的领导因没能有效把住“关口”,受到批评。
(三)媒体自律不严
如前所述,某些媒体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也存在模糊认识,更有那些新闻职业素质不高的人,把正常的舆论监督看成了自己的生财之路。
2003年山西繁峙发生矿难,矿主为了向公众隐瞒真相,向记者行贿钱物,11名记者受贿后,背弃职业道德,不再报道。后来事情败露,受贿记者受到各相关媒体单位的处分。这就是当年震惊传媒界的“小金佛事件”。
由于“拜金主义”的影响,加上个别媒体管理上的混乱,一些人便打着媒体的招牌到处骗线,更有甚者,用负面报道开路,迫使一些单位或个人“花线消灾”。据近日媒体报道,2013年以来中国已有216家违规报刊被查处,49个记者站和14455个记者证被注销。而在最新一轮“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中,《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等媒体机构也因涉及新闻敲诈、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等问题受到查处。
(四)法律的缺失
对新闻立法是许多传媒专家呼吁多年的事情,但至今,我国仍没有一部对媒体有着双刃作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力度,也使媒体失去了在特殊境况下应得的保护。而在国外,新闻立法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且大多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从资料上显示,瑞典是世界上首创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之后是美国(但晚了二百年),近三十年来,各国都加快了新闻立法的脚步。
我国没有对新闻立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我从事新闻工作的几十年间,尤其在进行一些深度调查或批评报道时,被采访对象挖苦、威胁、辱骂、甚至被反调查的事情都曾遇到过。有一次,人还没回到北京,诬陷电话就打到了单位。而之前提到的被查处的那些媒体和个人,他们能把舆论监督拿来作为敲诈别人的工具,正是钻了舆论监督上法律不健全的空子。
让媒体走出舆论监督困境的几个条件
在电脑的搜索引擎上输入“舆论监督”四个字,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两段文字:“中***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做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公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读着上面两段对“舆论监督”的简要叙述,我们会发现,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和善用,是党一贯的思想主张,但是,当今天人们面对太多的物质诱惑、面对党的利益与小群体利益或个人利益的冲突时,这种思想被大大地弱化了、异化了。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定要坚定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威力,并为舆论监督正常化、规范化、法治化创造条件。
(一)尽快为媒体的舆论监督立法(即新闻立法)
有这样一个数据。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媒体在应诉中败诉率在30%,即使有的官司打嬴了,媒体自身也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保护性条款比较成熟和完善,而对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却没有法律条文可依,这样,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旦引发诉讼,原、被告之间在法律保护性条款上的不对等,对媒体极为不利。假如媒体监督有法可依,媒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法律认可的报道权、监督权,既能保护自己,对被监督的客体也是一种保护。另外,舆论监督在法律上的被认可和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还可避免法律对事实的认定与媒体对新闻事实的认定存在差异的问题。
这里还须指出的是,《宪法》35条写明的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并不能完全地看做是《宪法》赋予了媒体有舆论监督的权力,因为一家专业的媒体机构,它对某一事件或焦点人物的专业化的,甚至是目的明确,有针对性的挖掘、分析、评价、抨击以及由媒体自身影响力带来的社会关注度等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所无法涵盖的。媒体的性质也决定了他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这恐怕也是虽有宪法的“公民言论自由”,媒体还是会因“自己的言论自由”而输掉官司的原因。所以,为舆论监督专门立法势在必行,也迫在眉睫。
(二)舆论监督需要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现在政府领导不让自己辖区内的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有公开化、常态化的特点。这是近年舆论监督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政府的干预,限制,加之网络媒体的急速发展,致使传统媒体、主流媒体腹背受压,公信力、影响力大大降低。在信息时代,百姓的想法很简单,网络上有的,网络上披露了的,主流媒体就该报道。尤其是后来被证实确有其事的消息,你不报,你就会失掉读者、失掉听众、失掉观众,最终失掉民心民意。要扭转这种局面,一些政府官员的管理理念,工作思路首先要有大转变,这也是治理能力迈向现代化的要求。各地政府官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在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仅用对新媒体的封、堵、删,对传统媒体的管、卡、压是解决不了社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的。因为社会管理中的问题或者突发事件的降临,你报与不报它都在那里,而及早地报也是媒体的责任;又因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让公***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让公民要求知情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封堵信息只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猜疑和不信任,从而加剧政府与公众的矛盾。而支持舆论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善用舆论监督,引导舆论监督,才是一方政府赢得公众信任,化解管理危机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
职业素养的高低是新闻从业者能否把握舆论监督尺度的关键所在,而守德、依法、新闻业务纯熟是媒体从业者具备好的职业素养的核心内容。守德就是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依法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媒体的报道权,监督权。这些在传媒教科书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在现实中常常是极为棘手的问题。所以对于媒体从业者来说,自律非常重要。当然严格的新闻采访制度更是从业者自律的基本保证。在香港记者眼里,内地记者一般都缺少职业道德,证据之一就是内地记者会接受或是索取“好处费”,这在他们供职的媒体是绝对不允许的。我就亲眼见到香港媒体记者退掉“好处费”的事情,也亲耳听到香港记者嘲讽内地记者说:“他们是拿采访费的”。一句话,就让内地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新闻的本质是对事实的真实报道----这是新闻理论的基础命题,但现实中,不遵守新闻真实原则的报道时有所见,“标题党”更是泛滥成灾。难怪坊间戏言,防贼、防盗,防记者了。不能坚持新闻原则,是媒体人的耻辱。
解决了以上这些主要问题,媒体才能在实实在在地获得话语权时,担当起舆论监督的大任,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良性运转提供应有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