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办一家可以出版网络小说的出版社或者文化公司。我们如何做到这一点?
2.成立分销公司,从下游做起。
3.成立印刷公司,从上游做起。
4.搭建零售终端,从市场入手。
5.个人进入图书市场,从编辑和营销开始。
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批准。
申请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条件。
出版单位申办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新闻出版总署及其必要的上级机关认可的主办单位;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注册资本和必要的资金、设备;
5.在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申请人办理时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在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二)主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专业人员;(四)资金来源和数额;(五)报纸、期刊的日期、格式、印刷地点,以及连续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日期、媒体形式。
2.出版单位的章程。
3.上级机关批准申请文件。
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资本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书。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电子出版制作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2.营业执照;3.生产单位的章程;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非官方出版物申请登记准认证程序的范围和程序(内部沟通)
1.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范围包括资料汇编、工作手册(画册)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制。
2.编写单位提交的申请(必要时须经主管单位同意),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审核同意,符合要求。
3.非出版单位申请登记时,应当载明稿件名称、字数、印张、格式、作者姓名、印刷者姓名、发行对象等内容。,并附上手稿。
印刷企业投标条件
申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固定场地;4.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其他生产经营条件;5.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申请人办理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在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应用;2.公司章程;3.可行性研究报告;4.营业场所证明;5.资本和信用证明;6.设备清单;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命书、简历;8.投标企业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复。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还应提交合资、合作意向书或合同文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的条件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从事出版物总发行的单位应当是经国家批准的具有资质的国有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出版物发行公司;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公司。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任职资格。
5.有必要的注册资本。
(1)设立总经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二)设立批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设立零售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万元人民币;(4)个体零售、出租摊点注册资本不低于5万元。
6.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审批权限并能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的程序
第一步: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发放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第二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程序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销售机构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承办部门是发行管理处。
2.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零售单位,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主办单位是发行管理处。
3.从事下列出版物发行业务,由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我局提出申请,主办单位为发行管理处;
(1)创办出版物批发企业;(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出版单位、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新设具有批发业务的发行网点;(三)建立出版物批发和零售市场;(4)建立网上书店;(五)外国出版单位和出版企业在本市设立出版企业。
4.设立其他出版物零售企业和零售、出租摊点,应向所在区、县文化局提出申请。受理承办部门为各区县文化局企业注册处。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请出版物发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经济类型、经营方式、资金来源和数额、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内容。;
2.公司章程;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资本信用证明;
5.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学历和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合伙企业合作协议、合伙人信息等。
处理部门:
印刷业务管理、出版和发行管理处
国家出版局关于新建出版社审批条件的通知
8月9日,1985,中宣部发布了《关于暂不批准新设报刊出版社的通知》。一年来,我局基本停止审批新成立的出版社。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对出版社的设立仍有许多要求。为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新办出版社的指示精神,我局制定了新办出版社的审批条件。
并报中共宣传部批准。特此通知如下:
1.主办出版社的单位必须是党>;全民所有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中央级出版社应由部委或相当于部委的单位提出申请,出版社应由主管部委的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地方出版社,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出版社出版。
版管理部门向我局提出申请。地方出版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领导直接领导。
二、有明确的宗旨、出版方针、专业分工和出版范围。
三、有相当的专职编辑、副主编、编审和健全的编辑机构,以及必要的出版业务人员,申请开办合作社时,必须上报编辑人员名单,并附上其学历和简历。
四、有国家拨出的专项资金用于成立合作社。如因公布范围限制造成非经营性亏损,应明确主管部门负责补贴。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有与图书规模相适应的印刷厂和发行单位。
合作社成立前,应提前落实人员编制和印刷条件,不得在合作社批准成立后再向上级部门申请人员编制等条件。
高等院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委提出申请,由国家教委提出归口管理的审核名单。
军队系统新出版社由总政治部审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