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谋杀亲夫是重罪,那谋杀亲妻呢?

谋杀亲人,不管是夫是妻,自古以来均为重罪,例如1、唐代姚文秀杀妻案,刑部和大理寺断为非故杀,大理司直崔元式断为故杀,争执不下,朝廷于是将案件交给白居易评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叫故杀。唐律的规定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者,名为故杀。"白居易解释律文中的"事"是争斗之事,不包括其他事,断为故杀,朝廷认可了白居易的意见。此文现保存在白居易的集子里。2、清道光年间吉林将军报刑部的一个案件“疑妻逃走,故杀妻而误杀旁人”案,尹方兴之妻赵氏听说母病,与胞姊邸赵氏急回娘家,途中在店歇息,恰逢丈夫尹方兴外出打工回来,亦歇宿该店,闻听赵氏声音,疑妻逃走,持刀闯入.误将妻之胞姊邸赵氏戳伤致死。刑部认为,尹方兴故杀其妻,应拟绞候;因故杀妻而误杀姊邸赵氏身死,应以故杀人而误杀旁人以故杀论律拟斩监候,两罪俱发,从其重,将尹方兴拟斩监候。3、另外,清朝的刑部档案里有一件发生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案件,判王黑小“夫殴妻致死”之罪。 具体案情:河南有对夫妻,丈夫名叫王黑小,妻子是余氏。有一天两人在家休息,王黑小叫余氏给他泡碗茶,余氏没有立即去泡,王黑小叫了几次,余氏就是不动手。王黑小就开骂,而余氏也回骂,为了一碗茶,夫妻两人大吵起来。王黑小骂着骂着就动粗,一拳打在余氏的左耳上,把余氏打倒在地。余氏倒地嘴还硬,连着王黑小的父母一起骂:“你爸妈怎么养你这么个野蛮种。”王黑小顺手检起一块柴禾猛砸过去,余氏拿左手挡一下,左手被砸伤,鲜血淋漓。王黑小又赶上去照着余氏脑门猛踹几脚,余氏当场昏了过去。不久就呼吸急促,一命呜呼。 王黑小见把老婆打死了,才开始后怕。他用根绳索在余氏尸体的脖子上用力锯勒了几下,把血迹擦拭干净,给余氏换好衣服,放平整了。哭丧个脸到余氏的叔叔那里去报丧,说是余氏争吵后上吊自杀了。余氏的叔叔余守岳赶来,一见侄女脑袋上、手上有伤,立即到县衙门去报案。 县官带了仵作李道如来检验尸体,李道如见左耳、脑门致命部位都有伤痕,报出后记录在尸格上,然后又报“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也没有说明是否是致死原因。县官以王黑小“无故杀妻”的罪名结案。上报到知府衙门。知府复审,认为“咽喉微有绳勒痕迹”不足以说明余氏是被殴打后勒死的,重新检验尸体。这次府衙派出的仵作认真审视了勒痕的颜色,正符合《洗冤集录》所说的,“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显然是死后的勒痕。几次重复审问王黑小的口供也与检验结果相符合,确实是先殴打致死后再加绳勒。知府因此改判王黑小为“夫殴妻致死”之罪,按照法律判处“绞监候”(监禁至秋天经过朝廷的“秋审”决定是否执行绞刑)。仵作李道如检验有误,判处杖八十。 说来也巧,正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雍正皇帝“驾崩”了。乾隆皇帝登基后,立即按照惯例,于雍正十三年九月初三发布了大赦令,赦免所有的监禁等候秋审的在押犯的罪过。乾隆皇帝还于九月二十一日发布批示,说明这次大赦只是“聿遵旧制,诞布新恩”,凡是这次被赦免的罪犯,都应该由本地政府“详记档案”,如果以后再有犯罪的,就要“加倍治罪,决不宽贷”。河南官府逐步落实大赦,上报朝廷,直到第二年的乾隆元年九月十八日,才由刑部将王黑小这个案件报告给皇帝,请求按照大赦令,赦免王黑小的罪名。乾隆帝批准了这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