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冤假错案是怎样酿成的

自古以来,不管是“家天下”的司法,还是“公天下”的司法,总是有冤假错案的发生。考虑到某些客观的因素,假若冤假错案不可避免,那我们应考虑怎样做而降低其发生率,而不是放任自然啊!

就以冤假错案的典例—赵作海案阐述我个人的观点。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被称作河南版“佘祥林”。1998年2月15日,赵振晌的儿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父已失踪四个多月,怀疑是被赵作海杀害。而在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并在进行一系列所谓的正确侦查活动后,做九次有罪供述而断定赵作海是杀人凶手向移向检察院,而检察院就因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资料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也按照检察院提供的判刑,一切如此的自然,司法表现的如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