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50岁左右,他姑姑做了非法交易。该女子收到钱后逃跑。男生报警后的结果是什么?

在广西柳州,18岁的男孩约47岁的女子黄在宾馆进行非法交易。两人约定,支付600元为黄、黄提供服务。

潘潇开房后,黄某如约来到酒店,但两个小时后,黄某以出去吃宵夜为由离开酒店,再也没有回来。要求黄归还50元,但黄拒绝,于是一气之下报警。目前,两人均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据报道,和黄在被捕前有一个协议,但这次他们是因为费用的纠纷而被逮捕的。

这个消息也让人瞠目结舌。潘潇才18岁就已经走上了违法的道路,而且还是这么隐蔽的违法行为。不知道他父母知道了会是什么感受。这么年轻,找个女朋友就好了。为什么要找一个比自己大那么多的失足女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求?

那么,黄的“爽约”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违约?是否有权要求黄退还50元钱?本案中,从公开信息来看,男孩与女子黄达成卖淫嫖娼协议,为此支付600元,两人还在酒店完成了非法交易。他们的行为属于通过金钱卖淫嫖娼。

对于卖淫嫖娼,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1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卖淫嫖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正因为如此,、黄卖淫嫖娼行为虽然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的民事行为,但其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他们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男孩们向警方报案的结果如下。因此,即使黄某没有按照双方约定为潘潇提供“夜间预订”服务,黄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法律上的“违约”。同理,无权以黄“违约”为由要求其返还争议的50元钱。

另外,从整个案件来看,付给黄的600元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嫖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应依法收缴,按程序上缴国库。

当然,对于潘潇来说,虽然他年纪轻轻就走上了嫖娼的非法道路,但这样的行为对他以后的身心健康肯定是不利的。但是,还是那句话,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出门在外,都要廉洁奉公。不要因为一时的欲望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给他们的人生留下永久的污点,否则他们老了会后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