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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理论解释,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十年前,这种事情闻所未闻,但近年来,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都出现了丈夫强迫妻子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分歧。婚内是否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地凸显在人们面前,引起各方的关注和争论。

婚内“强奸”是什么罪?上海地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人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员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王某来到原住处,看到妻子钱某,就想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钱被迫与他的手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存在正常夫妻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本案之所以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本案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在案发时仍然存在(毕竟判决尚未生效)。基于各种理论,对这一刑事案件的反应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无条件认同婚内强奸是犯罪的理论;有条件同意婚内强迫性行为为强奸罪的理论;论婚内强迫性行为强奸罪的设立。

以上观点都是围绕强奸罪展开的,但都忽略或误解了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里的“法”显然不仅限于刑法,而是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要以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内的法律为依据。

正当行使权力不入罪,但权利的客体是对方的行为,对方如果是相应的行为就是义务。如果性是丈夫/妻子的权利,那么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因正确行使这一权利而被定罪。性犯罪的前提是男方对女方没有性权利,所以女方没有相应的义务;如果用钱,那就是卖淫;如果双方通奸,是受到道德谴责的;如果违背女性意愿使用暴力,就是强奸,是犯罪行为。这就好比盗窃罪或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所以“偷”或拿回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