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碧晨未婚生女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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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碧晨未婚生女违法吗?

华迎辰与华晨宇亲子关系如果确定?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 社会 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二、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但是不涉及刑事犯罪。未婚生子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 社会 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 社会 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行。”根据国务院《 社会 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 社会 抚养费。 社会 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三、未婚生子如何上户口?

1、缴纳 社会 抚养费

未婚生子需要缴纳一定的 社会 抚养费,具体费用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2、准备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准备一份。

3、申请

写一份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谁写都行(如果你们两个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写申请书),再开一张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证明(小孩的户口入到谁的名下就由谁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开证明)。

4、填表

到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表(如果你们孩子现在的年龄2岁一下要填写出生申报审批表,2岁以上填写户口补录表)。

5、签字

把填完整的表和上面复印好的复印件以及小孩的出生证明(下面有“户口登记机关保存”字样的小条)订在一起,找辖区民警签字。把签完字的材料交到户籍室就行了。

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登记没有规定非要出计生证,如果非要不可的话就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

四、未婚生子分手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五、广东省未婚生育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 社会 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 社会 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 社会 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两件不相关的事情扯在一起,本不合理。条例的修改体现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律师认为,新规实际上是对比较突出的未婚生育问题的一种回应,进行了适当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总体上,法规对未婚生育的行为并不提倡。

未婚生子的新政策规定主要有未婚生一胎免缴,且不再征 社会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