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哪些禁忌的恋爱?
在爱情的驱使下,中国封建社会的青年男女摆脱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封建礼教的束缚,彼此相爱,私下成了终身大事。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私定终身的旧中国,被认为是违反封建礼教的,是对法律的粗暴违反。
2.乱伦
乱伦是指中国文化传统“天、地、王、师”的亲属伦理或师徒伦理因衍生性关系而产生的社会认同障碍。
乱伦可能发生在同性或异性亲属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不同代的亲属之间。除夫妻或未婚夫妻以外的已确立的不同世代的亲属之间发生性关系,属于乱伦。
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媳妇、儿子、姑姑算,叔嫂因为辈分算通奸),和老师发生性行为在古代也是不可接受的乱伦行为。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乱伦不等于近亲结婚,因为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比如儿子杀父,师徒结婚也是乱伦。
按照周公的礼法,与丈夫或妻子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被认为是乱伦。
3、同姓不结婚
不同姓结婚是中国传统的婚姻禁忌。意思是不允许同姓的男女结婚。从先秦到汉代的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
不娶同姓始于我国西周初期,是周人外嫁时遗留下来的规矩。春秋时期,人们对同姓通婚会造成后代畸形不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同姓通婚在贵族中仍时有发生。
战国以后姓施,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往往无法避免不婚同姓。到了唐朝,同姓通婚沿袭古代制度,被禁止。宋元也沿袭了唐朝的法律,同姓离婚。明清时期疆域较大,人口众多,早已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取代了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
4.通奸
关于通奸的说法,最早见于《尚书》:“男女不以诚信为友,必受刑罚。”对奸夫实施阉割,这是比死还惨的惩罚。
春秋时期,诸侯、大臣、大夫、贵族之间通奸的事件层出不穷,甚至经常发生强奸上下级亲属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的李悝强烈主张对“过分的淫乱”使用刑罚。他在《法学经典》中规定了一条杂律,其中载有“夫若有二房,必受刑罚,妻若有夫,必禁之。”
《史记·先帝列传》说:“娶妻生子,内外双死,禁淫乱,男女诚,夫送之,杀之无罪……”在秦朝,“通奸”被判死刑,“人人皆可罚”,没有一个人被杀。可以不告而别,私刑是合法的。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律,谁犯强奸罪就要被杀。汉文帝似乎仁慈一点。除了斩首,他还增加了更“温和”的肉刑:阉割。对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大。
自唐代以来,历次法律都严惩通奸。
唐律规定:“凡勾结汉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名誉因强奸而受损的家庭成员有权逮捕奸夫和妓女并将其送交官员,抗拒逮捕并将其杀死的人可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唐律》卷26)。
从元法开始,在刑法中增加了“杀奸夫”一条,规定:“与他人通奸的妻妾,以奸杀奸夫及其妻的丈夫,为妻杀被奸妻的丈夫,不坐。”
《明刑法》也规定:“凡持棒通奸者八十,男女同罪。”“不为汉奸所擒,指汉奸者,不可言”(《大明律》卷二十五)。这可能就是后来习俗中所谓的“双管齐下”的原因。走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了明、元两朝的法律,允许私刑、捉奸、当场杀死奸夫。「任何与他人通奸的妻子或妾,因其亲属而得到奸夫和奸夫,将被处死。若只杀奸夫,奸夫依法定罪,以官价出售,以官值”(《大清刑法·人命》)。
可见,在古代,这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以至于政府也明确立法严惩通奸。
5.父母去世后的三年丧期内。
孝顺去世后,旧俗敬亲,上菜前停止娱乐和交流,表示哀悼。儒家孝道的实际时间是27个月,因为母亲母乳喂养孩子需要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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