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过一个故事,和梦里多少花落很像。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敬明的上诉,判令郭敬明及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同时,冯春文艺出版社和北京图书大厦也被责令停止出版和销售《梦想》一书。终审判决还要求景M .郭及出版社于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公开道歉。同时,为了“惩罚”他的行为,判决他赔偿庄羽654.38+0万元。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郭敬明侵犯著作权案的民事判决书(节选)
经审理发现:
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笔名“许愿猪”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小说《圈里圈外》。2003年2月,《圆》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羽”。该圈聚焦主人公初晓与现任男友高远和前男友张小北的情感经历。在描写初晓和高远的爱情生活和矛盾冲突的同时,也描写了初晓和张小北的感情纠葛。同时,它还描述了的朋友李琼和的婚姻生活,与情人张的婚外情,与张的性关系以及他们在拍摄中的合作。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冯春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郭敬明的梦》。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乙方应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向甲方支付报酬。版税的计算方法为:图书价格× 10%版次税率× 10万册印数。2003年6月,郭敬明的《梦想》由冯春出版社出版。该书版权页有“景M .郭,冯春文艺出版社出版,2003年10月11版,2003年10月1印刷”字样。《梦》聚焦主人公兰林与现任男友许禄和前男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在描写兰林与许禄的爱情生活和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兰林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任女友姚珊珊的感情经历,兰林、文婧、何威与火柴的友谊,以及他们与李某丽的矛盾冲突。
法院认为:
关于郭敬明的小说《梦》是否抄袭了的作品《圆圈》,我们应该先比较一下指控的两部作品中的一些内容。
关于“主要情节的侵权事实”部分,庄羽对两部作品相应内容的概括并不完全准确:如庄羽认为圈内有“高远因与初晓发生口角,不慎将初晓推倒,导致初晓骨折”的情节,梦中有“许禄因与林澜发生口角,不慎将兰林推下楼梯,导致林澜骨折”的情节(见表65433)。然而,圈内的实际描述是:高远一摇胳膊,初晓就吓了一跳,后退一步,踩到可乐瓶,摔倒在地,导致骨折。《梦》中的真实描述是:许禄一抬手,兰林就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导致骨折。可以看出,两部作品中女主人公的骨折并不是男主人公“推”造成的,庄羽的概括并不准确,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总的来说,附表1中所列的12主地块概要与原著中的描述基本一致。参照附表1的内容,对比两部涉案作品中对应的情节后,可以得出上述12主情节明显相同的结论。以第一个情节为例。在圈子里,有人说让帮助张,但最终没有成功。初晓被张小北误认为他没有给钱,因此初晓非常沮丧。相应的,梦里的剧情发展和结局和圈里的一样。我院不支持景M .郭主张上述情节非原创,情节表述完全不同。
庄羽在二审诉讼中坚持指控的57项“一般情节侵权和陈述”中,有部分明显雷同。比如圈里有“怕什么就怕什么,真怕什么就怕什么”(见原文153页,附表2第60条),梦里有“怕什么就怕什么。!"(见原文第91页,附表2第60号);有些内容类似。比如在圈子里有“我很了解李琼,她其实是个纸老虎,充其量是个塑料的”(见原著第6页,附表2第31号),在梦里有“像我和闻婧这样的人,看起来极其二五八万,其实嘴很差,绝对的纸老虎,很难养活。郭敬明虽辩称上述情节、语句为一般文学作品中常见的描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说是一种典型的叙事文学体裁,小说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最复杂的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个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它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活体验。所以,即使以同一个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和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个别情节和句子可能会有一些重合,但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不可能是相同的。本案中,涉及的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年轻人的情感纠葛为题材的小说。从我院认定的类似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句子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荆轲在写《梦》之前就已经接触过圈子的事实,应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句子并非荆轲独立创作的结果,来源于。
同时,对于上述被控侵权的情节和句子是否构成抄袭,应当整体认定,综合判断。对于一些没有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的素材,如果独立比较,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的结论,但是把这些情节和句子作为一个整体来比较,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句子的相似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句子的抄袭可以相互印证。比如圈里有主角初晓的一个心理活动:“(高远)想炫耀一套一万多的好衣服,吃饭的时候别掉在裤子上(见原文第79页)”。这个剧情取材于生活中常见的将蔬菜汤滴在衣服上的素材,同时加入了高级衣服上滴蔬菜汤的元素,因此其原创性有所提高。相应的,在梦里,也有主角兰林的一个心理活动:“我看到他那套几万块的阿玛尼,心里在笑,以后别往上面掉菜汤了(见原文第38页)”。显然,如果把这个情节和刑期分开比较,就认为是抄袭,对被控侵权人不公平。但如果两部作品中常见类似的情节和句子,则应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抄袭。因此,我院发现《梦》中的许多主要情节和几十个一般情节、句子,都是景明国抄袭圈的对应内容。
小说创作,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人物,叙事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性格特征,还是人物之间的关系,都是通过相关的故事情节来塑造和体现的。简单的人物特征,如外貌、性格、品质等。,或者简单的人物关系,比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所有属于公有领域的材料都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一部原创作品,有其对应的故事情节和句子,赋予了这些“人物”独特的内涵,这些人物和故事情节、句子一起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和对应的故事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要有机融合为一个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也要综合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庄羽在《圆圈》中创造了初晓、高远和张小北等许多人物,并围绕这些人物描述了具体的故事线,通过这些故事线展示了人物的特点和关系。例如,在这个圈子里,男主角高远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住进了医院。女主角初晓来探望,高远醒来。他们开玩笑说,初晓推了高远的头,导致高远昏迷。这个情节不仅展现了人物的个性,也以独特的方式展现了两个恋人的关系。在《梦》中,男女主角的情节几乎相同,但结果略有不同。将两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发现《梦》中的主要人物和情节与《圆》中的相似,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的《梦》抄袭了庄羽的《圆》。因此,我院不支持郭敬明及冯春出版社主张《梦》是郭敬明创作的完全独立的作品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景M .郭未经许可,在其作品《梦》中剽窃《圆圈》中人物关系及部分情节、句子的原文内容,致使两文本整体上存在实质相似,侵犯了的著作权,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冯春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应当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严格审查,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的出版,与景M .郭一起在造成著作权侵权。故出版社不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与景m国承担连带责任,出版社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庄羽未提交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郭敬明及出版社的过错、郭敬明获得的报酬及出版社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润,认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于法有据,无不当。庄羽要求赔偿50万元的诉求不能成立。庄羽要求赔偿律师代理费2万元,但未提交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侵犯作品人身权情节严重,申请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责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剽窃是一种侵犯作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郭敬明的《圆梦》整体抄袭了的《圆梦》,其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后果均属严重。因此,有必要通过判令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来弥补庄羽的精神损害,同时也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罚。故本院支持庄羽要求判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庄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郭敬明、冯春出版社没有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即景M .郭及文艺出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出版《一梦有多少花落》一书;郭敬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景M .郭及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向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北京市一中院审查,逾期不履行,北京市一中院将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景M .郭及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一梦有多少花落》一书。
二、撤销京一中院(2004)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郭敬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
动词 (verb的缩写)驳回郭敬明的上诉。
6.驳回冯春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