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说法正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
1、中华人民***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
2、中华人民***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原因是外国公民遭到本国政治,无法在本国继续生存的,如1979年,越南前党政领导人黄文欢,因反对当时的越南党和的霸权主义政策,当年7月经由巴基斯坦转到来到中国,我国依照宪法规定予以政治庇护。
扩展资料: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有关外国人在中国的居留权利,实际就是受庇护、避难的意思。本条将庇护明确为宪法的用语。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具有以下特点:
(1)受到庇护的对象必须是外国人,而不包括中国人。
(2)受到庇护必须是因为政治原因,非政治原因比如刑事犯罪就不得受庇护。各国关于外国人受庇护问题的规定大体有两种做法:例如只规定因“政治原因”而接受庇护,而不作具体规定。二是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对接受庇护的条件作出一一列举。如我国前几宪法中关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予居留权的规定,就是这种做法。
(3)受到庇护的外国人不得被引渡或者被驱逐出境。与受庇护权相对的是引渡。对于外国人因政治原因而不予引渡的事项,我国的引渡法已作出专门规定。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和国“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我国应当拒绝引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