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震案件有结果了吗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董震在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庄自家门口发现房客方某某在门前小解,二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董震用拳头将方某某的左眼打伤,致方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3月7日董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年8月28日董震与方某某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方某某32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董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证言,门诊病历,(新)公(刑)鉴(伤)字(2013)0091号伤情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董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