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廉洁从政
(一)要正确认识权力,有一个好的心态
权力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条: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这两个解释都实质性地点出了权力就是一种支配力量,只不过支配的范围和力度有大小罢了。那么,这种“支配力量”意味着什么呢?
权力就是责任。权力与责任成正比关系,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平时常说的权责统一就是这个道理。领导干部既要“对上”负责,做到政治上时刻清醒,决策上坚决执行,全局上得力谋划;更要“对下”负责,承担起“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责任。为什么要担责任,就是因为每一位领导干部,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因而就必须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权力意味着奉献。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创出应有的业绩,这里特别需要的就是奉献精神。这不是一名空话大话,而是一句实话。首先,领导干部需要深思熟虑、深谋远虑,比一般人要想得更多。既要精心谋划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使工作不出纰漏、更富成效;同时,又要有审视全局的意识,为整体发展提建议、出点子。如果没有一种奉献精神,很难做到守得住寂寞、静得下心思、动得好脑筋。其次,领导干部需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应比一般人干得更多。除了平时八小时之外要多干,休息日要多干之外,在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突发性的事件时,还要冲锋陷阵奔赴一线。尤其是一些外地交流干部,常常是舍小家、为大家,付出的心血和劳动往往更要多一些。再次,领导干部需要无微不至、刚柔相济,比一般人管得更多。经济发展的大事,社会稳定的要事,群众的冷暖、百姓的疾苦等都要放在心上。碰到坏人坏事,看到歪风邪气还需刚正不阿,坚决斗争,不怕丢选票,不怕掉乌纱。这更需要奉献精神。
权力是双刃剑。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二重性,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也可以变为谋取一己私利的私产;既可以锻炼人,使人建功立业,也可以腐蚀人,使人身败名裂。正因为如此,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再次强调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对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一个很现实的考验。”面对各种诱惑,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目前所处环境带来的挑战和行使权力时的风险,时时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如果在权力面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权令智昏”就很有可能祸国殃民。重庆市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忠县的黄金镇政府,竟然修成了“天安门”城楼的样式,耗资400余万元。安徽省亳州市(县级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为了炫耀其荣登市委书记宝座,举行了一次亳州市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阅兵式,在阅兵仪式上,亳州市各行各业,只要有统一服装,公检法司、土地、工商、税务等执法单位一律统一制服,武警组织方队在前,中小学放假参加阅兵,整个阅兵闹剧持续了三个小时,全市耗费200多万元。无怪乎有人在事后感叹,有权者如果不把权力用在正道上,一个劲想着用炫耀权力的方式来享受权力,就有可能引发某些官员的权力痴呆症。再比如有一些行业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例如交通部门。有数据显示,自1997年以来,交通厅长“落马”的黑名单上,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以及江苏、安徽等九个省份,这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厅长现象”,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纪录。这些厅长的“一支笔”往往掌管着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资金,权力不可谓不大,但正因为权大,才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对“权大者”趋之若骛,最终使“权大者”中糖弹(钱弹)而倒下。这足以说明权力双刃剑的秉性。
如果能对权力有正确的认识,就会有一个好心态。而有些问题往往是由心态失衡造成的。如果能深知权力是责任,是奉献,是双刃剑,那么就大可不必为权小位低而心态失衡。因为,在你接受、增大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责任的加重,要求的提高,风险的增大。一个不想以权谋私的人,就不会去谋权。事实证明,那些不择手段跑官要官者,无不是以私利为目的,或想名气好听,或想条件变好,或想钞票增多等等。如果领会了权力的真谛,又不想亵渎权力,那么在权力面前,就应该保持知足常乐的良好心态。
(二)要科学制衡权力,有一套好的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要求,强调“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实事求是地说,当前我国政治体制中科学制衡权力的制度并不健全,刚性的操作性强的科学合理的制衡体系还远未形成,尚需方方面面花大力气继续进行探索。
第一点,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权力架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是有效规范部门职能,合理配置权力资源,科学制衡公***权力的必然要求。这方面,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推行的新公***管理运动的核心,就是要推进政府系统决策、执行相分离的改革,像英国首相梅杰上任施政以后,首先就是成立专门的执行局,来承担政府服务性的职能,目的就是要改革政府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管理模式,有关数据显示,英国政府有75%的公***服务是由执行局来完成的。再举一个例子,有一篇国内记者到外国考察的报道,说那位记者被邀请参加某发达国家一座城市议会的周例会旁听,他发现市长在会上向议员们汇报的9项工作中,有的仅涉及1000美元的开支,而如果议会不批准,市长连花这1000美元的权力都没有。这跟我们那些腐败分子动辄挪用挥霍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公款的案例相比,构成了多么大的反差。问题的核心在哪里呢?关键在于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从我们国内来看,已经有不少地区迈出了改革探索的步子,有的成立了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局、建筑二局等,其目的就是要把一些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权集中起来,实现“办、管”分离,解决自定规矩、自己执法的问题。如我国深圳特区就是探索得比较早、比较多的。
第二点,要切实探索关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规则。在执政实践中应进一步探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效途径,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对哪些可列入重大事项的事权议题、人事议题和财权议题进行明确界定;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范,比如,是否可规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不搞临时动议,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又如,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再如,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只有这样,才能使某些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切切实实地做到按制度用权、照规矩办事。
第三点,要大力推行“一把手”“四不直接管”制度。“四不直接管”也就是:“一把手”不直接管财务、不直接管人事、不直接管购物、不直接管工程,而是由副职分工负责,“一把手”只进行监督把关。实施“一把手”“四不直接管”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重要权力进行适度分解,科学制衡,从程序上保证权力在透明、公正的框架内运行。
至于在管人方面,更要注意权力制衡,以预防和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现在,民主推荐、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在许多地方已普遍实行,但这项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为有时的民主推荐简直就跟指定差不多,而票决时几乎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党建研究内参》杂志曾刊登过某地《关于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的探索》一文,文中说:问卷调查发现,造成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失误的原因,制度机制方面的占59.04%,心里偏向等主观原因占40.96%。进一步分析制度机制,属于制度缺陷的占47.85%,执行不严的占27.32%,监督不到位的占17.37%,管理幅度过宽的占7.46%。上述数据表明,制度缺陷是用人不当甚至用人腐败的主要因素。
在这制度缺陷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就是初始提名制度缺失。干部工作实践表明,初始提名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首要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干部一旦被提名,基本上就意味着被任用。问卷调查分析,选拔任用程序成分因子中,提名指向因子权重为89.04%,决定机构意见因子权重为10.96%。再进一步分析,推荐提名对干部任用的重要性为51.96%,考核考察为23.5%,讨论决定为16.64%,任前公示为7.9%。所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关键要从规范提名程序入手。因而,十分有必要实行“提名程序规范化、民主化改革”,加强对初始提名程序的规范,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加强对用人权的制衡。这里除了程序问题,还有一个规则问题,对权力的制衡也很重要。据一篇叫《当权力监督民主》的文章披露,说的是黑龙江省的“政坛地震”,继韩桂芝之后又有5个副省级和一批地市、厅局级干部纷纷落马。有人质问,这些人当时何以能够被选上、且能高票通过?其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即当时的选举方法竟然是同意的不划任何标记,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O”。以致许多代表根本就不带笔,有的竟干脆不穿外套以表明未带笔。如此“民主监督”竟成了“监督民主”,“民”其实很难作“主”了。通常说“只有民主监督,才不会人亡”,其实更本质的是“只有权力制衡才不会政息”。没有完善的权力制衡制度,其结果是“监督”几近虚设,“民主”几成儿戏。
(三)要大力加强监督,有一个好的环境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大家普遍认同的哲理,监督有多种途径、形式,如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也是大家耳熟能详的。那么,如何才能使监督真正有序、有力、有效,这才是一个难办的事。这里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环境:即被监督者欢迎监督,接受监督;监督者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社会各界也要支持监督、配合监督。
首先,是被监督者要有“畏惧”两字,诚心诚意地欢迎、接受监督。陈毅有一首诗,大家都知道。诗中有这样的句子:“手莫伸,汝言惧捉手不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汝言惧捉手不伸,人民咫尺手自缩。”邓小平在《***产党员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说:“***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行廉政,慎腐败,心中应该有个“畏”字。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初”,牢记“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微”,牢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也就是100-1=0”;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独”,牢记“要使人不知,除非己不为”,还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等。否则,虽然可一时痛快,然而等着他的必将是波涛覆舟、灭顶之灾。如果被监督者真正心存“畏惧”了,那就一定会欢迎监督,接受监督,因为这时候他已经认同对自己的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保护,已经觉悟到监督既可以防患于末然。李真在忏悔书中有这样几句话,他说,组织上对我的查处,如果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如此严重,但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会比现在更严重。这很能说明问题。
其次,是监督者在实际中需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常常遇到,这就是作为承担监督职责的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往往会受这样那样的牵制。其中固然有一个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但越是在这种时候,就越需要监督者要不计个人得失,大胆实施监督、善于开展监督。
再次,是社会各界对监督者要有“理解”两字,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监督。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不太正确的认识,如认为严格监督是“小题大作”、不是与人为善、影响经济建设、影响发展环境等等,有的甚至说情、放风,人为制造障碍。其实对怎样才是“与人为善”,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对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由监督者加以指出纠正,说不定就会使他迷途知返、悬崖勒马,避免最终酿成人更严重后果;如果放任一名党员干部由一般错误发展成违纪,违纪发展成犯罪,一直到进入牢房,那还是与人为善吗,那是与人为恶。至于说严格监督会不会影响经济建设和发展环境,那要看怎么理解了,或许一时有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整体来看,恰恰为发展营造了一个公正清廉的和谐环境;如果放任一个地方歪风邪气上升,贪污贿赂成风,必然会导致那个地方的干群矛盾激化,行政效率低下,那样才是真正地影响经济建设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