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和民法的区别

商法和民法的区别分为四类,分别为:

1、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调整的主体是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对象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调整流通领域;

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商法注重交易的安全;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国家的部门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

1、民法与商法同属私法范畴,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商法上的主体制度是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具体化和特殊化;

3、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物权制度则是对商事交易中的物权制度作出的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物权制度为前提;

4、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商法中的债权制度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规定与补充规定,其适用以民法债权制度为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