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奕华的结局是?

叶奕华,因对其弟叶奕青平时好逸恶劳行为不满,故意毒死其弟叶奕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叶奕华完全丧失了听觉能力和语言能力,其生理缺陷减弱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加之被告人叶奕华从未接受学校教育,既是文盲又是法盲。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鉴于被告人叶奕华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吉地法刑二初字第16号

复核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9)赣刑二复字第04号

案由 :叶奕华故意杀人案

诉讼双方

公诉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代理检察员:黄朝晖。

被告人:叶奕华(聋哑人),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1999年6月3日被拘留,1999年6月9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