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最后怎么判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司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前已被羁押半年多的周某得以当庭释放。9月27日,周某对此判决不服,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一缓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告知车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
周某发现了车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包含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致人死亡的客观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构成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此案,主要的争议点就在于周某的过失行为与车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法院判决书内,提出了司机周某四个主要过错行为:第一,违反货拉拉公司要求按照导航行驶的行为规范,行驶中擅自偏航;第二,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未提醒乘客车某系安全带;
第三,在乘客车某要求停车时,对其态度恶劣或不予理睬;
第四,在看到乘客车某身体伸出窗外后,轻信其会自行返回车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其坠车。
据此可得知本案件的逻辑链条:周某的三个过错行为——车某心生恐惧——车某上身探出车窗——周某未采取有效措施——车某坠亡。
周某的前三个过错行为对车某的人身安全创设了实质危险,客观上对其产生了精神压迫,以致车某的内心恐惧呈现出一个逐渐升级的势态。最终导致其实施将上身探出车窗之外的危险举动,后坠车身亡。周某在看见车某的危险举动时,已经预见到可能坠车的结果,因此具有消除危险的法律义务。但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车某坠亡,例如语言动作制止等,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此,周某的过失行为间接导致了车某的死亡结果,构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周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